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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7 10:42:03 人浏览

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具体有哪些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1、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2、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3、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5、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除以上几种形式以外,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流转方式进行流转,但不论采取任何流转方式,都要在流转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的进入流转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效作用

  1、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提高土地产出率;

  2、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顺利转移;

  3、有利于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4、促进产业化经营的深化;

  5、有利于流出方增加收益;

  6、鼓励流进方取得更大效益;

  7、有利于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和实现农业的综合开发利用;

  8、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9、有利于培养和造就新一代农业经营能人和农业生产经营大户。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抵押等方式流转,但是以抵押方式流转具有一定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履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的相关知识,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入股等流转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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