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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3 15:43:28 人浏览

导读:

所有权是权利主体对所有物的占有、处置等的权利。而所有权的取得,是权利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所有权,所有权取得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要遵守社会公德,不能损害公共利益。那么,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1、劳动生产、收益。

劳动生产之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主要是指收取孳息。

2、征收

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4、添附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5、没收

国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6、遗失物的拾得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

7、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所谓漂流物,是指在水上漂流的动产。所谓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所谓隐藏物,就是指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只要从表面上不能发现的物,且归属不明,都应当纳入隐藏物的范畴。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和其他合法原因。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占有权能: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离。占有权与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2.使用权能: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并且使用权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

3.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权利。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因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结果,但使用权不能包括受益权。

4.处分权能: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三、所有权的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权进行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以上就是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取的的所有权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有权人可以处置自己的所有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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