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
导读: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产权人也就是房屋的居住权人,当房屋的产权人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也就造成了占有权与所有权分离,居住权人就拥有对房屋的独立使用权利。那么当产权人与居住权人之间发生了矛盾,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产权人不能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人对房屋有使用的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方式解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中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另外,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哪怕产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就是说居住权人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房屋,产权人及第三人都不能随意赶走居住权人。
(1)居住权主体对象是自然人。只要房产产权人,对此人做了居住权登记,就可以拥有居住权。但是,居住权只能是自然人,企业、团体都不能是居住权的主体。
(2)居住权消灭有3种情况,约定时间到期、居住权人自动放弃或去世。双方有约定时间,就按照约定时间执行,到期居住权结束。如果未约定时间,就是终身,直到居住权人去世,权益才会终止。居住权人自动放弃,也可以终止居住权。
(3)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居住权不具有延续性和收益性,居住权人只能自己住,或在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出租。居住权人也不能把自己的居住权继承、转让给其他人。
(1)购买取得。其实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
(2)建设取得。那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3)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在办理房屋赠予手续时,赠予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4)抵押取得。在产权人已经跟当事人签了合同的情况下,虽然这套房子的产权是归当事人所有的,但实际上是居住人居住的这套房子。
产权人是不能随意赶走居住权人,除非双方的合同到期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协商让居住权人搬离房屋。产权人如果侵犯到居住权人的合法权利,强行赶走居住权人的话,居住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便是小编整理关于产权人能赶走居住权人吗的有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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