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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何时设立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1-10 23:00:31 人浏览

导读:

地役权的设立时间是自地役权合同成立时便生效,地役权并不是属于独立的物权,而是需要依据地役权合同的相关约定,以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所设立的物权。

地役权何时设立呢

  一、地役权何时设立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二、地役权属于独立物权吗

  地役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法律快车提醒,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三、地役权的分类有哪些

  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2.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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