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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地役权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2-01 13:37:02 人浏览

导读:

地役权定义是在通过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获取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是需要当事人申请登记使用的,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加大土地的使用率。

如何定义地役权呢

  一、如何定义地役权呢

  地役权定义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利用另一方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一种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法律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二、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三、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吗

  法律快车提醒,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当设立了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以该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为需役地的地役权须一并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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