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种类,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
导读:
担保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其中抵押权是债务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产生的权利;质权是债务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动产加以留置作为担保。行使的条件为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在法定期限内、被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等。
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一般需具备三个条件:
1.存在着有效的担保物权。所谓担保物权有效存在,是指依当事人约定成立的抵押权,已经依法登记,并载明所担保的债权。依法律规定取得的抵押权,确有明文规定,且抵押权人主张的抵押权已满足其要件。
2.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法律快车提醒您,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3.被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表明债权未受清偿,担保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依担保合同而设立,比如抵押、质押;
2.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担保物权,比如留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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