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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交付四种情形是如何的,转让时需要登记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24 09:20:41 人浏览

导读:

动产物权交付四种情形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其在转让过程中一般是无需办理交付登记的,这是因为在进行交付时,便已经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

动产物权交付四种情形是如何的,转让时需要登记吗

  一、动产物权交付四种情形是如何的

  动产物权交付的四种情形包括: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二、动产物权转让时需要登记吗

  动产物权转让时不需要进行登记,这是因为动产交易在现实生活中的数量是不可估量的,无时不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动产交易不需要登记,自动产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移。

  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为了更好地保护所有者权益,最好进行登记。

  三、动产交付未登记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动产交付未登记是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的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缺乏公示性,因此尽管此时不再强制权利人必须进行公示才能取得物权,但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这主要是基于交易秩序的安全而考虑的。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构成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第三人就能善意取得。法律快车提醒您,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第三人就不可能是善意的,所以可以对抗,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第三人就有可能是善意的,就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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