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效力有什么影响
导读:
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影响上主要是围绕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这两方面的法律事宜,针对不同的主体效力又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对抵押人而言,可以通过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这几种方式;而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可以对抵押权进行保全、处分、优先受偿这几种方式。
(一)对抵押人的效力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处分权:转让标的物;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二)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优先受偿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权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故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为主债权届满日起算三年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抵押权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完成时间确定。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抵押权设定时间早于抵押登记实际完成时间的,应以抵押权实际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时间作为押登记完成的时间,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第三人是否知晓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即未设立,不仅不能取得对抗后续权利人的效力,也不能取得优先受偿的效力。进行不动产登记,应注意申请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抵押权效力有什么影响的相关知识,对于抵押权权的具体效力事宜,我们一般在设立的时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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