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物权 > 质权 > 质押合同的概述

质押合同的概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4 16:22:15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质押合同是需要按照该合同的性质予以确定,保障该合同的顺利实施和当事人的权益。那么,质押合同的概述?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质押合同的概述

  一、质押合同的概述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动产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民法典中质押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吗

  民法典规定,进行借款活动时,如果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抵押财产为债务担保的,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质押合同生效时间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根据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是,质押合同是从质押合同签订时生效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质押合同的概述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权利予以抵押设立质押合同,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