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合同什么时候才算失效
导读:
我们在界定要约是否失效时,其实也可以参照民法典对此作出的规定要求。一般能够被认定为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四种。那么,要约合同什么时候才算失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一)要约的撤回。
(二)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三)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五)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六)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要约合同什么时候才算失效的相关知识,当要约失效之后,如果要约人想要再次发出要约,就需要重新做出要约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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