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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预约合同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4 08:56:55 人浏览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对于一些非常重要的合同,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都会先将彼此的意愿等确定下来,之后再正式签订合同,这个提前确定彼此的意愿签的合同就叫做预约合同,那么要约是预约合同吗?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要约是预约合同吗

一、要约是预约合同吗

要约不是预约合同,只是订立合同的形式,需要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才可以使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邀请有哪些形式

根据民法典规定,属于要约邀请的情形包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不同阶段签订的预约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对于接洽初期签订的预约合同,双方尚需对部分或全部的实质性条款进行磋商,对于此类预约合同,双方承担的义务仅仅是:针对订立正式合同进一步磋商。如果由于协商不一致,最终没有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达成正式的协议,双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磋商或怠于磋商,则拒绝磋商或怠于磋商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接洽成熟阶段签订的预约合同,双方已经对全部的实质性条款达成了共识,已无进一步磋商的必要,预约合同的目的只是拖延正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对于此类预约合同,双方承担的义务是:缔结正式合同。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合同,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要约是预约合同吗“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发出后,需要承诺人进行承诺才可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是预约合同,仅是合同订立的形式之一,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的时间才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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