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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06 10:13:11 人浏览

导读:

权利质权是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目的是担保债权清偿。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是一种准质权。对于这种基于权利设立的质权,其设定条件也有相应的严格规定。那么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有哪些,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

  一、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权利质权的生效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质权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等等。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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