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方式有哪些
导读:
在实践中,对于保证担保的方式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的,对于权利予以一定的保障。那么,保证担保方式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对内担保不仅要召开股东大会,而且得一多半以上股东都同意,公司的担保行为才能通过。公司对内或对外担保都有可能会承担还债的风险,各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债权关系有知情权和表决权。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是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 三是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四是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变化1: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变化2: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变化3: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变化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变化5: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变化。
变化6: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
变化7: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关于该条的“参照”适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参照《民法典》第420条第1款的规定,除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外,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就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第二,参照《民法典》第420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三,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当事人可作出约定;
第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与保证人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决算期、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
第五,出现《民法典》第423条规定的情形,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不是全部参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证担保方式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保证担保形式主要可以分为5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不同情形选择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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