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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涉及许多问题,本文仅讨论有争议和比较模糊的四个问题,抛砖引玉。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关于保证期间是否为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不同意见,笔者持否定说。其理由如下:1.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允许当事人约定,并且首先看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时,才采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二条承继了这种精神,又有所发展。而诉讼时效期间一律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虽然消灭时效可以减轻,但不得排除或加重之。这即是说,延长消灭时效期间通常是无效的。”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表达了上述意思。2.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一直未向保证人主张履行保证债务,保证债务也未随着主债务的诉...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异同点
现行《担保法》第15、25、26条对保证期间的设置和效力作了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保证的期间’”(1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与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25条):“连带责任保证的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不难看出,保证期间是指债权...
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
必须指出,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这一规定存在问题。因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谈何中断?此其一。其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在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的事实出现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即不构成保证债务的履行迟延,也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尚未遭受到来自保证人的违约行为的损害,因而,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前段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衡量,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法释?2000?44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
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涉及许多问题,本文仅讨论有争议和比较模糊的四个问题,抛砖引玉。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关于保证期间是否为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不同意见,笔者持否定说。其理由如下:1.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允许当事人约定,并且首先看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时,才采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二条承继了这种精神,又有所发展。而诉讼时效期间一律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虽然消灭时效可以减轻,但不得排除或加重之。这即是说,延长消灭时效期间通常是无效的。”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表达了上述意思。2.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一直未向保证人主张履行保证债务,保证债务也未随着主债务的诉...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异同点
现行《担保法》第15、25、26条对保证期间的设置和效力作了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保证的期间’”(1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与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25条):“连带责任保证的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不难看出,保证期间是指债权...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问题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司法实践中,有观点据此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有失偏颇。
首先,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应当肯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一般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如下几类: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二是特别时效期间;三是最长时效期间;四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时效期间。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外,其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均存在着中断的问题...
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
必须指出,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这一规定存在问题。因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谈何中断?此其一。其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在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的事实出现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即不构成保证债务的履行迟延,也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尚未遭受到来自保证人的违约行为的损害,因而,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前段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衡量,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法释?2000?44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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