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导读:
生活实践当中,经常会涉及到担保方面的法律知识,这时候我们要留意好进行担保活动当中所需要注意的事宜。那么,保证担保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注意保证人适格性,确保保证合同效力。
保证人适格才能使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保证担保人,自然人保证担保有效的前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机构组织的保证担保必须不受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限制才能确保担保合同效力,担保法列举了几种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其一是除国务院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其二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所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要看具体授权情况来确定有效、无效、部分有效,在此就不一一展开陈述。
(二)保证人债务清偿能力尽调。
1、保证人身份信息。
2、保证人财产状况。
3、评估保证人的行业系统风险。
4、了解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关联度。
除上述外,对保证人的尽调深度越深越好,甚至要与对债务人的尽调深度同等。
(三)保证合同应重视以下几方面的约定。
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因此,除保证保证合同效力和保证人的静态、动态偿债能力评估外,保证担保合同还应重视以下几方面事项:
1、限制保证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2、对保证人投资行为享有知情权。
3、合理设置保证方式
4、与其他担保方式一同混合担保应注意。
5、合同应明确保证担保义务承担条件。
6、保证担保合同条款应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不安抗辩权相融合,消除两者冲突。
7、拓展保证担保范围。
8、不要让保证成为阻碍主合同债权债务交易的障碍。
一般情况下未经债权人同意主合同债务人无法变更,但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发生变更对债权人将来实现债权更有利,若没有上述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面临二难抉择,要么维持债务人不变确保保证担保效力;要么变更债务人,同时放弃保证担保权。
(四)注意申报保证人破产债权
在保证合同履行中,不能排除保证人破产的情况。若保证人真的破产,并不意味着保证人担保义务当然解除,因此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若申报时保证人担保义务已经裁判确定,则债权人直接申报债权按自己份额分配破产剩余财产;若申报债权时保证已到期但尚未裁判确定保证人担保义务,则应提请破产受理法院预留可分配破产剩余财产,以确保生效裁判确定后可分配的份额;若申报债权时保证尚未到期,则债权人对保证人债权处于或有状态,也应提请受案法院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可以按份额比例分配保证人破产剩余财产。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不是债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证担保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的相关知识,在实践当中,我们有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不止局限于上文所述的几点注意事项,因此大家如果出现了矛盾争议,还是要及时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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