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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法律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8 10:39:37 人浏览

导读:

股权质押在实践中还是比较常见的,为此,我们需要了解好对应的办理手续要求内容。那么,股权质押的法律手续?股权质押后能变更备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股权质押的法律手续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手续

  (一)前期工作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三)权利的实现。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后能变更备案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出质后,股权出质的数额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姓名等进行变更的,要办理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把股权质押后债务怎么处理

  股东出质股票的,股东以其出质承担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折现偿还债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手续的相关知识,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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