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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函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23 15:37:22 人浏览

导读:

实践中,对于担保行为的处理情况,这是需要按照有关的手续进行办理,这是对于权利充分保障。那么,反担保函的相关知识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反担保函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一、反担保函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反担保函的种类

  (一)由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反担保函或者是可转让给担保银行的反担保函;

  (二)由大型企业或省级或部分市级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三)其他有经济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书面反担保函;

  反担保函的注意事项

  (一)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

  (二)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三)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

  (四)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合同纠纷中去。

  二、反担保函是否可以转让

  担保函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从权利不能单独于主债权转让的,主债权转让的,担保函才能转让,但需要通知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反担保函范文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签订一份商务合同(合同号:_________)。根据该合同第_________条的规定,该公司须向对方提供_________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_________,外方受益人为_________。为此,我单位愿为该公司承担对外付款责任并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反担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受益人按保函及合同有关规定要求你行履行保函义务,而_________公司无力履行对外付款责任时,你行不必事先征得我单位同意即可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的外汇帐户或外汇额度帐户及人民币帐户中扣收全部对外赔付的金额和费用。

  (二)如我单位因故未能及时按上述要求办理,请求你行垫付资金,你行可按一年期外汇贷款利率计收自你行付款日起至我单位归还该款日止的外汇利息及有关费用。如超过半年,愿按逾期加罚息50%。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你行解除担保责任时止失效。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反担保函的相关知识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由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反担保函或者是可转让给担保银行的反担保函。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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