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优先权与担保债权冲突的办法主要有
导读:
我们在进行担保活动的时候,经常会涉及到担保物权相关的法律知识。那么,解决优先权与担保债权冲突的办法主要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何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优先权的法律效力低于担保债权。这是个法律常识问题,不能更改,否则担保债权的公信力降低,要牢固树立担保债权优先的意识。
(二)优先权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债权。
(三)应当设定优先权的成立程序,通过法律解释,行政规章对工程建设的优先权作出规范。明确其设立程序,履行的手续,出现问题的对策等。
(四)提倡工程立项招标说明优先权的范围。将优先权条款订在合同里,对全社会具有公信力。
(五)明确规定优先权首先不允许设定担保债权。避免两者冲突。或者规定已设定担保债权,优先权在担保债权之后行使。
(六)既然法律对工程项目设立优先权,可考虑在建设主管机关内设立登记机关登记优先权。
(七)严格划分工程造价中的工资款和材料款的界限。依照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职工的工资是第一位的债权,高于担保债权和优先受偿权,当债权发生冲突后划分出职工工资份额予以优先受偿,符合劳动法、破产法对职工工资特别关注规定。在实践中也可行。
(八)考虑修改民法典。民法典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产生于不动产,而动产不出现留置权。但《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说明工程建设合同是从承揽合同分离出一种合同,与承揽合同有某些相同的法律特征。
修改民法典,突破立法思维,将不动产纳入留置范围。只要不动产也可留置,那么现实中的冲突就不存在了。优先权变成留置权,名正言顺成为担保债权,享有最高的物权。从根本上解决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对工程优先权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也会避免没必要的法律冲突。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一)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二)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三)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四)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实现担保物权最长时间即诉讼时效为3年。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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