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物权 >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8 10:34:31 人浏览

导读:

动产物权转移的规则既涉及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那么,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动产所有权转移方式有哪些?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怎么规定?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一、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二、动产所有权转移方式

  1、现实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

  2、观念交付

  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

  3、标的物转移原则。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三、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怎么规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附加条件的,则即使标的物已实际交付于买受人占有,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不发生转移。

  第二,相关法律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这种交付方式理论上称之为简易交付,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发生在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出卖人无须依买卖合同另行交付标的物。按此规定,合同生效时间即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第三,出卖人负责送货上门的,出卖人将标的物送到指定地点,买方验收后为交付,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四,出卖人代办运输或代邮的,出卖人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时为交付,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五,买受人自行提货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日期为交付之日,标的物所有权于此时发生转移。

  第六,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指示交付),交付单证之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准相关内容。法律快车小提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疑问,法律快车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