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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抵押权的联系及相同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4 17:10:00 人浏览

导读:

实践中,质权和抵押权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相互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的。那么,质权与抵押权的联系及相同点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质权与抵押权的联系及相同点有哪些

  一、质权与抵押权的联系及相同点有哪些

  (一)二者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二)二者均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

  (三)二者均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为内容;

  (四)二者均依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设定。(担保民法典定原则)

  (五)二者与普通债权相比具有优先受偿性。

  (六)质权与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及所担保的债权均具有特定性。

  二、抵押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有,抵押权人不占有被抵押的财产,而质权人占有被质押的财产;抵押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可质押的财产包括动产和权利;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订立的是抵押合同,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的是质押合同。

  三、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此时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通说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因为抵押权成立在前。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出质人于设定质权后可否再设定抵押权呢,即先质后押呢?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和观点。有的认为,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的,因为质权因占有标的物而生效力,而抵押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也得占有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这样如抵押权人的债权清偿期先行届至,则抵押权人实行其占有就与质权人的占有效力发生冲突,所以,基于先设定质权后设定抵押权会发生实行上的困难,于设定质权后不可再设定抵押权。有的认为,在同一动产上设定质权后可再设定抵押权,因为尽管若抵押权实现在前时,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占有标的物时会与质权人的占有发生冲突,但这也是可以解决的,可以于抵押权实现所得的价款中先提取质权担保额,或先行清偿质权人债权,或将其提存。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但也并非不可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与质权竞合,于此情形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惟应注意的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的联系及相同点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可知,质权和抵押权的关系既紧密又疏远。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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