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
导读:
有很多人在生活中不怎么接触得到应收账款的内容,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也不太了解。那么,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具体都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应收账款质押有效开辟了一条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一)债权的合法性风险。根据规定,只有合法的债权转让才能得到保护;如果基础合同存在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存在: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则债权不具有合法性,将会损害质押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的真实性风险。用作质押的应收账款是通过合同来体现的,但由于在质押担保过程中,基础合同的付款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并没有参与其中,这就容易产生伪造合同的可能。这种伪造包括基础合同出质人(可能是债权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一个人伪造,也包括出质人和债务人共同伪造。其结果就是产生一个并不真实的债权。
(三)债权的唯一性风险。即出质人在质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多次质押,能将基础合同和应收账款特定化的要素包括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编号、应收账款的支付安排等。在这些要素中,合同的价格、数量、金额、编号等,是容易编造的。如果出质人故意骗取质权人资金,是可以通过编造等手段将应收账款多次质押的,这势必影响质押的安全
(四)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债权的可转让性是应收账款质押的前提条件,如果质押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将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以下三种情形的债权是不能转让的: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具体包括: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不作为债权。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五)债权的权利瑕疵风险。对质押的债权,应是能够完全排斥第三者的权利和利益要求的、完整的权利。但由于质押人的原因,质押债权可能存在如下权利瑕疵:1、多重转让风险。质押人有时因故意、疏忽或对法律和合同的误解,将已被质押的债权实质上进行了多重转让,使质押权人对该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阻碍或干扰。
2、多重处置风险。如果在债权质押生效之前质押人已经将应收账款质押给第三人,将会发生两个质押权人的权利冲突风险。
3、所有权被保留风险。向质押人供货的前手供货人,为确保收到账款,常常在销售合同中保留对质押人出售货物所得账款的所有权。这种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为多数国家法律所承认,但对质押权人则是一种风险。
4、货物被留置风险。在托运人没有付清运费时,承运人有权留置承运的货物;付款债务人没有收到货物,大多也不会支付货款。这时,质押权人能否完全实现债权存有风险。
(一)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风险
市场经济中,根据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市场主体是理性最大化者,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活动时的目的在于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构成完美的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市场信息的完全、有效性。然而,基于时间和其它因素的限制,市场主体并不能掌握市场中的所有信息,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
(二)担保制度对信用风险的规避
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巨大活力进而对融资的大量需求,是现代担保制度得以产生并发展的根本原因,担保制度分为人保与物保两大种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我国“由个人和第三方提供担保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35%;由担保物担保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34%,同时由担保物和第三方保证担保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6%”,发达市场经济融资担保主要是物保的方式,“大约70%-80%的贷款都是有担保物的贷款。
尽管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金融业的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在关注现有法律规定和制度运作的同时,也应关注应收账款质押的发展趋势。顺应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要求,应当认为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代表了其发展趋势。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就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性资产(其通常表现为应收账款),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产生的收益比较稳定并且预计今后仍将保持稳定的现金流,再配以相应的技术担保,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进行资金融通的技术和过程。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应收账款质押有效开辟了一条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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