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取得的原因有哪些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得以发生,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物权也是可以继承的。那么物权取得的原因有哪些?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二)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而,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物权取得的原因有哪些“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物权取得的原因有很多,有许多情况都有可能会构成取得物权,所以要依照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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