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总则 > 代理 >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4 17:31:51 人浏览

导读:

表见代理行为常出现在合同纠纷当中,尤其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经常会出现表见代理行为。那么,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表见代理的基本概述?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一、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一)无权代理人假冒他人的名字与第三人订约,尤其是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本人的营业执照或合同书等,本人对此毫不知情也无法加以防范。

  (二)在债的关系终止后,或者在本人的印章、支票、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书等丢失或被盗以后,本人已经在指定的报刊上以合理的方式作出了公告,但无权代理人仍然以这些证明或文件与第三人订约,第三人因未见到这些公告而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三)如果无权代理人伪造某个企业的名称、并私刻该企业的公章与第三人订约,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也不知道是否有这样一个企业存在,但实际上确有该企业,如果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则此种权利外观与该企业没有任何关联。

  二、表见代理的基本概述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特征

  (一)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

  (二)表见代理的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如拿着带有公章的空白合同。

  (三)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态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见代理表现形态有三种。即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相关情形——冒名顶替行为。表见代理关系的成立必须以无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为要件,冒名顶替行为只是一种欺诈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三、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

  (二)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

  (三)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

  (四)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的相关知识,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具体有以上三种,您可以结合上文列出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