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导读:
对于侵犯肖像权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在民法典当中找到具体的法条规定。那么,哪些行为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哪些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一)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二)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三)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四)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五)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六)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七)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八)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利用公民肖像做广告、商标、挂历、刊物封面、装饰橱窗或用于商品的包装等。一些以其他形式为个人私利而制作、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但是,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为了肖像者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时,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肖像侵权,如为了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为追捕逃犯而在通辑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揭露违法、丑恶现象而使用违法者的肖像,为寻找下落不明者而使用下落不明者的照片等。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公民的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公民本人的许可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权。如果肖像权受到不法侵害,公民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哪些行为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的相关知识,当出现了上文所述的侵权行为时,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具体解决方式进行补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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