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
导读:
进行担保活动的时候,有的人会看到有质权、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在行使的时候,有可能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那么,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客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一)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五)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还是债务人占有即可;但是设立质权的质物必须转移占有,实际交付到债权人手中才质权才能设立成功。
(二)标的不同。抵押权的担保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而质权的担保标的是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不得设立质权。
(三)担保效果不同。质权除优先受偿以外,因为是把质物转移给了债权人占有,所以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归还;抵押权因为其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所以并不具有这样的效果。
(一)出质人
释义: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出质人资格: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
权利: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二)质权人
释义: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权利: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的相关知识,由上可知,质权与留置权虽然都属于担保物权的方式,但二者的性质、适用条件、法律规定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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