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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可约定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27 18:27:44 人浏览

导读:

个人在我国的农村承包土地,是需要和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可约定吗?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哪些权利呢?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可约定吗这一问题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可约定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可约定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 期分别作了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国家保护承 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承包期限内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他用。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哪些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各项权利为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更。而合同权利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避免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期限较长.比较稳定。而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也容易发生变化。

承包人作为用益物权人,可以对抗发包人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任意剥夺,承包地被违法收回后,可以要求返还。而合同有可能随意解除,承包地被违法收回的,承包人虽有可能获得金钱赔偿,但返还承包地并不必然。

承包人可以以用益物权人的地位直接对抗第三人的侵害,包括政府的违法干预。比如,承包人可以据此抵 制“一乡一品”等干预经营自主权的政府决定。

承包人依用益物权享有自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基础,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而依合同关系难以形成流转的基础,而且往往受到对方的限制。

在征地补偿时,承包人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利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不是仅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忽视。

三、农村土地承包注意事项

(一)“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二)“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四)“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五)“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应由承包方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六)“承包土地地块情况”长、宽可以不填,面积一定要填,地块“田界”必须准确具体,台账登记不准确具体的应予纠正;

(七)“地块地类”只分水田、旱地两类;

(八)“承包地附着物情况”要实事求是,不能漏填错填;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可约定吗这一问题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知道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所以承包耕地的不能超过30年。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非常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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