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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30 10:10:34 人浏览

导读:

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时候,都会在合同上规定好土地承包的具体期限。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限具体是多久呢?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包括哪些?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限这一问题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限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规定,是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农村土地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可以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由上可知,承包法只说了可以获得补偿,但对于具体怎么补偿,并无明确规定,所以怎么补偿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限这一问题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土地的类型不同,则可以承包的期限也就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非常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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