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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31 10:30:31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农村地区当中,如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界定不清的话,就非常容易产生纠纷。那么,具体应该怎样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呢?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怎样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问题的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怎样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怎样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中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归于消灭,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二)承包地被征收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在该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但国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应当给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目的是利用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当承包经营之土地的使用价值丧失时,自然无从实现土地承包经营之目的,该项权利也就归于消灭。这里的“使用价值丧失”包括土地本身的灭失,也包括承包用途的丧失。

(四)其他消灭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消灭:

1、合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如承包方由于从事他业或其他原因无力经营原承包土地,经与发包方协商,可以解除承包关系;

2、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归之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承包的目的无法实现。例如,承包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户口转为非农业户等;

3、继承落空。

承包方死亡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于是即消灭。

二、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该期限虽然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但应当根据从事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例如开发性的承包经营(如开荒造林),由于生产周期较长,需要多年的投资,期限可以长些。这既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过长不利于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

、政府权有直接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

对于自己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可否以填写有误解等原因直接予以注销或变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其它当事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无权直接注销或更正其为农民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设立,是一种合同授权,村民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一旦合同生效,村民即取得承包经营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条款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予解决或对解决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但政府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为属于政府应主动履行的职权和职责的行政登记行为。登记的实质只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作用,不享有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意义上的赋权或判断权利归属的功能。登记的性质决定了行政登记机关有限的形式审查职责,对承包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是否已经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仅有形式审查的职能,不具有从实体上审查承包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的实质审查权,没有审查承包合同效力的职权,行政登记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行政审判也只能对部分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查、登记、发放、收回、注销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而错误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撤销。在一方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情况下,应当先行由民事审判对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而不应先由行政审判来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经民事审判确定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后,承包人可以依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向行政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使真实权利与登记权利归于一致。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一款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土地,在法定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且有《土地承包法》这部特殊的法律加以规范。与《土地承包法》相比,《土地管理法》更具有一般性,根据我国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一事项,应当适用《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法》中只规定乡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有调解权力,但是没有规定其享有撤销之权力。所以乡政府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属滥用职权。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怎样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问题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有很多,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就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非常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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