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登记吗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该物权的取得始于土地经营权合同生效,由承包经营合同产生,仅限家庭承包和经过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承包。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登记吗?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办理了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继承下土地承包权之后,作为继承的承包方,你可以享有下面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要承担下面的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另外,在继承过后,你还需要关注剩余的承包时间,避免耽误农作业。而按规定,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这里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不能理解为是承包制度30年不变。对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登记吗“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承包人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件。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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