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导读:
抵押权不易登记为生效要件,准确来说,是动产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言以蔽之,以动产设定抵押时,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如果未登记,那么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3、登记内容是动产抵押登记流程的关键内容:
(1)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姓名、住所地;
(2)代理人姓名;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担保的范围;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先抵后租涉及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当然这是在抵押权有效成立的情况下。由于抵押优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在抵押成立在先的情况下,租赁不得对抗抵押,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由于不动产抵押权采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动产抵押权不成立,因而实际上确立了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后再行出租的,租赁不得对抗抵押。
但如果之前不动产上的抵押权未成立,此时不动产上即不存在有效的抵押权。抵押人将不动产再进行出租时,承租人对不动产的优先购买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动产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需要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之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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