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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权登记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25 17:19:04 人浏览

导读:

土地使用权流转是被国家允许的,我们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登记。那么,土地抵押权登记要件包括什么?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流程是怎么样的?进行抵押登记有什么作用?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土地抵押权登记要件

  一、土地抵押权登记要件

  1、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被抵押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带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

  2、土地抵押权登记要件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的土地使用出让金额证明。

  (2)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3)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6)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信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同一标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流程

  1、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责任人:窗口第一受理人员;

  2、审查:审查申报材料、与申请单位协调有关事项;责任人:审办股工作人员;

  3、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依法发放登记证书;责任人:单位审批局长;

  4、送达:送达申请人,责任人,审批服务股。

  三、土地抵押登记的作用

  1、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对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展示土地抵押的设立、变更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并且登记制度对土地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警示效力。土地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知公众土地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公众了解该抵押权的变动情况,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如果进行土地抵押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土地抵押的登记要件是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才能够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应该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被抵押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以及双方身份证件还有其他具体的材料共同带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土地抵押权登记要件之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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