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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能约定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在如今的社会生活当中,用益物权是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的一种重要权利,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是可以享有使用益物的权利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么用益物权能约定吗?对于大家提出来的这个疑问,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来为大家讲解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用益物权能约定吗

一、用益物权能约定吗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不能被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者通过当事人以合同的方式任意设定。刚刚颁布实施不久的《民法典》对用益物权进行了科学的整合,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主要的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

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四)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五)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三、用益物权有哪些特征

(一)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在动产公示技术没有障碍、动产价值日渐增加的情况下,以动产设定用益物权的需求将会日渐增多。《民法典》明确规定动产可以设定用益物权,为以后的制度发展留下了空间。

(二)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得孳息。

(三)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设定之后,所有权人受自己意思的拘束,不得再直接对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

(四)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承认所有权的整体性的基础上构建的,在不影响所有权的整体性的基础上,以对所有权中的用益价值的支配,形成性质不同的用益物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用益物权能约定吗“这一问题的解答。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根据物权种类法定的原则,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不能被约定。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大家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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