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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过错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1970-01-01 08:00:00 人浏览

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是受到民法典的保护且权利不受侵犯的,如果侵权人侵犯其权利,承包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有关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过错原则的相关内容供您参考了解。
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过错原则

  一、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过错原则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

  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土地承包期

  (一)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二)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三)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过错原则的相关内容,同时也为您介绍了土地承包的期限等内容供您了解。如果您还有任何土地方面的疑惑,比如宅基地、耕地等方面问题均可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为您进一步解答。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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