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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赔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6 11:40:17 人浏览

导读:

合同在订立后是可以解除的,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则不需要赔付违约金,但如果是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导致的合同解除,那么过错方就需要赔偿违约金和损失。那么合同解除的赔偿金是多少?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解除的赔偿金

一、合同解除的赔偿金

合同违约金的范围法律未作具体约定,一般是在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对于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数额高于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对于过高、过低可以适当调节。

二、解除合同的条件

1、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2、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4、债务人的过错。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应如此。

三、合同解除的时间有哪些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签订的合同是不得擅自解除的,解除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在出现《民法典》规定的情形时解除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一方存在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存在纠纷,可以上诉至法院判决。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的关于合同解除的赔偿金的相关知识,如您还有疑惑,请咨询法律快车平台的律师,他们会为您给出更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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