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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2 14:10:25 人浏览

导读:

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存在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现象。与此同时,已经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民进城落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不能以农民已经将户口迁入县城为由收回承包地?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条件有哪些呢?更多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条件的相关内容,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法律快车整理的内容。

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条件

一、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条件

有以下情况是可以收回农村土地承包地的条件:

1、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农户不再存在的,为避免该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面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为对有限的耕地资源进行充分利用,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如果承包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又不通过合法途径流转土地经营权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二、集体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即承包土地的主体为户,那么,只要承包的主体,也就是还存在,发包方就不应当收回该户承包的土地。同时,应当明确的是,耕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无偿取得的福利性质的财产权,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不得随意处分,当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即作为承包主体的消失时,承包经营合同即终止,土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

另外,只要承包方基于自愿,在明确其主动交回承包地的法律后果后仍旧交回其承包土地的,村集体也可依法收回该处土地。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条件的相关内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农户不再存在的,为避免该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面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等条件可以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大家如果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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