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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转让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08 15:13:23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对船舶具有实际掌管和控制的权利就是对船舶的占有,如果我们仅仅对船舶享有使用权,是不能说是享有船舶的所有权的。大家一定要区分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区别。那么,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要件是什么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船舶所有权转让要件

  一、船舶所有权转让要件

  船舶属于动产的一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而法律对船舶这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还添加了需要登记的条件,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一)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股权质押到期后多久时效

  股权质押没有具体时间的,股权质押后,主债权有效的,质权就有效,质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行使质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船舶所有权转让要件的相关知识,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而法律对船舶这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还添加了需要登记的条件,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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