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物权 > 质权 > 质押权的生效条件

质押权的生效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9 15:56:07 人浏览

导读:

我们在运营公司的过程中,为了公司资金周转,有时候需要进行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并不都是一件坏事,我们可以通过质押获取更多的利润。那么具体来说,质押权的生效条件是什么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质押权的生效条件

  一、质押权的生效条件

  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条件。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权人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质权人的责任有哪些

  1、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为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为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质押权的生效条件的相关知识,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条件。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