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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如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1 14:41:36 人浏览

导读:

关于机动车辆的所有权问题,是引起众多争议的焦点,所以法律当中是有对此类纠纷的规定的,有些机动车买卖,合同签了,已经交付给车主使用,但是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那么该机动车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如何认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如何认定

  一、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如何认定

  机动车的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机动车(属于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且有权在机动车上设立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等)。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机动车交付未过户出事故谁负责

  现实中,很多机动车的买卖不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有时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鉴于机动车是一种有相当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对其交易行为必须加以严格限制,才能更好地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机动车变更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可见,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过户手续是机动车交易的生效要件。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对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也就是说,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车辆买卖未过户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在我国此等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使得该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具有合法的权利外观,如果不登记,第三人从外部无从知晓该等不动产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化,所以要求登记,他不像其他动产,交付就可以视为物权变动。法律是站在保护交易安全和安定性角度考虑的。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在不知道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从而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就该不动产进行交易,那么该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先于该第三人交易的人,均无权否定该第三人与该不动产所有人发生交易的行为合法性、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如何认定”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其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时间为准,如果未登记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以要注意机动车的所有权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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