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途货物的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导读:
在买卖活动当中,买方和卖方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存在货物交付的问题,货物的所有权原本是属于原货主,而对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也是存在风险的,合同当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等,那么在途货物的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己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一,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范围
所有权保留条款,分为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2种。前者表现为,在买受人完全偿付价金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后者表现为,如果买受人在完全偿付价金前已将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消费掉,或已将其转卖,则出卖人就其货物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只是作为出卖人的受托人对最终产品或转卖收益进行占有。很明显,后者更能保障卖方的利益。但是简单的约定“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所以,卖方应当扩大约定的内容,如“货物以转卖的,卖方对转卖货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权”。
第二,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
理论上都认为所有权保留是卖方的选择权,但是在现实中也出现过买方利用这个条款的纠纷。来看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废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所有货款之前,该批货的所有权仍属甲公司。乙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全额支付货款。此时废铜已成为滞销产品,且大幅度降价。甲方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偿付所欠货款,并承担违约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而没有请求乙公司退还货物。乙公司答辩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废铜购销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未付款的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仍属甲公司所有,甲公司应取回这部分货物,要求乙公司偿付所欠货款并承担违约、赔偿损失的责任,没有法律根据,且违反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故明确表示拒绝甲公司的上述请求。
很明显,乙公司在恶意利用这个条款来逃避债务和违约责任,而且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混为一谈,法理上也是说不通的。法院最终也没有支持。但是,如果出于无懈可击的考虑,不妨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不为买方的抗辩权等任何权利。”
第三,明确约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权后的事宜
因为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一个物权,实际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卖方依约取回货物后,并不当然意味着合同的解除,所以对于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宜还要具体约定。如果卖方认为要回货物就可以,那不妨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本合同解除。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卖方更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约定“卖方依据本条款要回货物后持续占有,直至买方付讫货款时转移占有,买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四,在存在所有权保留条款和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下,放弃该条款的权利时须谨慎
有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保留条款实质上也是一种担保方式,但与其它担保方式不同,它不凭借任何外来的人或物对交易的安全进行保证,而将交易的安全建立在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效力上。如果随意放弃,很可能影响其他担保权利的实现。来看一个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价值为270万元的货物,乙先支付40万元,待到货时再支付230万元,丙公司对货款支付提供担保。协议还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甲在乙全额付款前享有货物所有权。之后,乙公司没有依约付款。甲、乙签订了一份《关于支付货款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确认尚欠货款的数额为230万元,并约定分期付款。事后,乙仅支付了《补充协议》中第一期的款项,经甲再三催告,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甲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货款。并要求丙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则认为,甲另行与乙签订补充协议视为放弃了所有权保留权利的行使,且未经丙的同意,所以无权要求丙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支持了丙的主张。所以,对于卖方来说,即便自己的货款有第三方担保时,也不能随意与买方协议变更、放弃自己的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即便要变更或放弃,则要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要么在与买方的协议中另行确定付款方式时,加上一句“新的付款方式并不意味着卖方放弃所有权保留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二者的关系就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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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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