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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过户的所有权归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3 09:42:06 人浏览

导读:

机动车属于动产,规定是车辆在实际交付之后,只要双方有买卖合同在先,该车辆就属于实际受让方合法所有,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的,可以产生对抗效力。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机动车未过户的所有权归属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机动车未过户的所有权归属

一、机动车未过户的所有权归属

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对这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为客体的动产物权登记公示方法的效力之规定仅仅限于抵押权(定限物权);另外,我国海商法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及设定船舶抵押权应向船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处在立法上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即登记并非船舶物权变动的要件,只是在不经登记的情况下物权变动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二、二手车没过户所有权转移了吗

1、机动车在民法上是动产的一种。目前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汽车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特殊规定。《民法典》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表明财产(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

2、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目前的法律涉及动产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两项:一是海商法,二是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1、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2、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反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虽保有车辆所有权,但对车辆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3、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未过户的机动车自合同成立时所有权发生转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可以产生对抗效力,但并不影响所有权的移转。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机动车未过户的所有权归属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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