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质权什么意思
导读: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就质押给债权人的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成立的要件包括: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留置质物的权利
在债务人消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待债权的实现。
2、收取孳息的权利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孳息的权利。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孳息的所有权,而仅取得对孳息的质权。孳息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物。
3、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
如果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占有质物,自然应负保管义务。
2、提存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3、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人适当履行其债务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出质人提前清偿质权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返还质物。
设立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设立质权什么意思之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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