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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6 15:50:5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任何取消或者限制发明人权利的约定和规定无效;发明人对单位申请知识产权、获得经济效益和奖励报酬的情况享有知情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公开《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职务发明制度是调整职务发明的归属和

  核心提示:任何取消或者限制发明人权利的约定和规定无效;发明人对单位申请知识产权、获得经济效益和奖励报酬的情况享有知情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公开《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职务发明制度是调整职务发明的归属和利益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直接关系到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创新积极性,是一个国家创新政策的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职务发明,单位享有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发明人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单位就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和实施该职务发明后,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并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即单位可以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发明人约定给予奖励、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

  征求意见稿规定4种情形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

  二,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

  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针对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也未有约定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奖励和报酬的最低额。即以发明人所在单位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奖金的最低数额。报酬的计算提供四种供单位选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单位决定对职务发明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补偿;发明人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对在终止前完成的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发明人继续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发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权继承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法制网北京11月20日讯 记者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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