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见死不救羞辱了谁
导读:
10月11日,一位老人在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门口附近摔倒,路人求救,医院却不予施救。半小时后老人不治身亡。对此,红十字会医院负责人称,“相比于其他医院在硬件设施和技术水平上确实有差距,贸然施救,有可能会适得其反。出事地点是在院外,我们的员工都有自己的岗位,我不可能让他们擅自离开”。(10月15日人民网 )
对于院前急救而言,众所周知的第一位最重要原则正是“就近、救急”,而并非所谓的“医院硬件设施和技术水平”,岂不闻“时间就是生命”?即使安徽红十字会医院的“技术水平”再不济,总比普通的路人更具专业水准和急救常识,岂能在根本就没施救的情况下,便轻言“会适得其反”?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早有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这意味着,对于危重病人,医疗机构的首要责任是“立即抢救”,其后才能依据“设备或技术条件及时转诊”。至于所谓“出事地点在院外,不能擅自离开”,更是文过饰非的巧言令色。医生的根本岗位、职守究竟是什么?难道不就是及时的救死扶伤吗!我国《执业医师法》也强调:“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也就是说,医生的岗位职责就在病人身上病人在哪里、病情在哪里,医生的岗位就应该在哪里,“拒绝急救处置。”就是医生最大的失职、最严重的擅离职守。
因此,安徽省红会医院的上述说辞,不仅不能构成任何正面意义上的辩护,反而更加充分地暴露了它的失职渎职,这既是对其身为医疗机构“救死扶伤”天职的极大羞辱,也是对其头顶的“红十字会”招牌所内蕴的“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的极大羞辱。
若夷(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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