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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义务延误治疗时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4 00:17:10 人浏览

导读:

医院义务延误治疗时机泰来县某村村民王某在修葺房屋时,不慎从梯子摔下,全身多处受伤。王某去县里一家医院就诊,医院及时为其进行了检查。经X线摄片,未发现王某的左脚腕骨骼异常,胸部经彩超检查,亦未发现明显异常,最后医生诊断王某为全身多处复合性外伤,建议其

医院义务延误治疗时机

泰来县某村村民王某在修葺房屋时,不慎从梯子摔下,全身多处受伤。
王某去县里一家医院就诊,医院及时为其进行了检查。经X线摄片,未发现王某的左脚腕骨骼异常,胸部经彩超检查,亦未发现明显异常,最后医生诊断王某为全身多处复合性外伤,建议其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
王某及家人认为医院就是为了多收费才让其继续检查治疗,遂拒绝了医生的建议。王某的妻子在门诊病历上签字拒绝住院。当日午夜,王某左脚腕肿胀明显加剧,随后在村卫生所用药治疗,一周后未见好转。王某认为骨骼没有受伤,于是放弃了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一个月后,王某的左脚腕仍然肿胀疼痛,于是来到县里的另一家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脚骨脱位,需住院手术治疗。王某住院期间,共支付医药费近4000元。
王某认为,由于先前的医院诊断错误,延误了治疗时机,致使其额外支出很多费用,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6000元。
泰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如从医疗职责来看,医院建议王某住院观察治疗,已尽到应尽职责。但从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分析,虽然原告贻误治疗主要是因其不遵从医嘱的住院观察治疗的建议造成的,自身存在过失应付主要责任。但当医生要求原告住院观察的时候,王某及其家人因片面认为医院系出于盈利目的而不住院时,此时患者已对医院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医院对患者就有了相对一般病人更加谨慎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应耐心告知其拒绝治疗可能引发的后果,这样,患者对医院即便仍有怀疑,也会有所警觉,不致扩大损失。故而,医院对王某的告知释明方式还存在着疏漏,与公众和医疗职业规范对医院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即王某的延误治疗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王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次要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某2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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