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怀孕医院竟开孕妇禁用药
导读:
“我爱人因为有妊娠反应我带她做检查,当初因为信任,选择了他们医院。没想到这里不但没看出来我爱人怀孕,还给她开了孕妇禁用的消炎药,这是我好不容易争取来的二胎啊。 ”老李指着手中的药品说明书说。
老李46岁,这些年来,他所有的精力都扑到了自己一个脑瘫的孩子身上。孩子今年10岁,生下来的时候因为窒息患上了脑瘫。早在2001年6月,老李就申请了二胎指标。
2004年7月30日,老李带着爱人到了和平区三好街附近一家大型医院门诊,做了妇科检查。“当时得出的结论是盆腔囊性肿块、子宫内膜增生。大夫当时给开的是一种叫‘可乐必妥’的消炎药。 ”
“我们遵医嘱按时吃药,可是‘病情’一点没有好转,反应反而越来越强烈。”一个月后,老李又带着爱人到这家准备入院治疗。
2004年8月30日,老李的爱人住进了医院,“做彩超检查时,大夫说你这是怀孕了,都听到胎心了。确实是有盆腔囊肿,可是怀孕也有两个多月了,这两个根本就不是一个地方,当时门诊的时候怎么就没看出来呢? ”“后来知道当时门诊大夫给我们开的可乐必妥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以及18岁以下患者禁用的药,这药我爱人都吃了一个月了,这孩子就是让我要我也不敢要啊。 ”
没有办法,老李的爱人只好在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和囊肿切除手术。“作为一个医生,就应该知道闭经50天有怀孕的可能,你怎么还能给我开孕妇禁用的药呢?”老李说着说着有些哽咽。
出事之后,老李一直没有停止和医院沟通,不过一直没有解决。上周五,老李和爱人直接到法院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新的《侵权责任法》从7月1日开始实施,有了它,我就可以不用作鉴定了。 ”老李这次起诉,主要提出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梁新春律师表示。
此案目前处于调解阶段。 记者 隋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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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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