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检告知不周 新生儿残疾诉赔偿
导读:
核心内容:张女士生下宝贝女儿后,却被告知女儿右手掌畸形。而此前进行的两次产前超声检查,结果均为胎儿良好。张女士心痛之余,将为其进行产前检查的某医院和某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
【案件回放】
2010年11月和去年1月,张女士分别至某医院及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良好,未发现异常。去年3月,张女士生下一女婴,分娩后体检发现婴儿右手掌残缺,医学上称为“缺如”。张女士夫妇认为该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在产前检查中未能检出胎儿右手掌缺陷,也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导致胎儿错误出生,要求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近58万元。
医院辩称,张女士怀孕23周时在该处进行产前超声检查,他们未发现胎儿存有致死性大畸形,患儿出生后右手掌“缺如”畸形,不属于六大畸形筛查范畴。妇幼保健院则辩称,张女士怀孕32周时在妇保院进行产前检查,此时已超过大畸形筛查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声检查不能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但医疗机构有义务向被检查者给予必要说明。而医院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由此造成张女士夫妻精神损害,因此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问:超声检查未能查出胎儿手掌“缺如”,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答:整个孕期内,孕妇一般需要进行多次超声检查,每个时间段超声检查的目的各有不同。其中,系统筛查胎儿畸形的时间一般为18至24周。依照相关规定,中孕期超声检查应当检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及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尽管超声检查能发现胎儿畸形,但受被检查者各种因素包括孕周及胎儿体位、羊水、胎儿活动、胎儿骨骼声影等多种因素影响,许多器官或部位可能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超声显像也不可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都显示出来。因此,即便进行最为详尽的筛查,仍不能检出所有的胎儿畸形。
问: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是否要担责?
答:对于医院来说,在超声检查过程中存在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侵害了张女士夫妇的知情同意权。但患儿右手掌畸形系其先天性生长发育缺陷所致,与医院的超声检查间无因果关系。至于妇幼保健院,因张女士在复诊超声检查时已过胎儿畸形筛查期限,所以不存在过错。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在日常中,由于医疗机构或工作人员的失职,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分为四个等级。其中,医疗机构对于新生儿所造成的一级医疗事故要进行怎样的赔偿呢?对于新生儿一级医疗事故
核心内容:张女士生下宝贝女儿后,却被告知女儿右手掌畸形。而此前进行的两次产前超声检查,结果均为胎儿良好。张女士心痛之余,将为其进行产前检查的某医院和某妇幼保健院
生活中可能因为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而导致人身残疾,此时便会根据伤残的程度要求责任人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一直以来都广受人民群众的关注,究竟残疾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