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骨折原因难查明法院推定判决被告赔偿
导读:
□通讯员 刘庆伟 王洪海
□记 者 王颜
6982110热线消息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使用推定规则判令被告人姜某和姜某某按60%比例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据介绍,2008年10月3日下午,岱岳区天平办事处王某与邻村姜老汉因承包地地界问题发生争吵,随后赶到的姜老汉儿子姜某和侄子姜某某在与王某争吵中发生追打行为。急于躲避的王某不慎从一道2米多高的石堰上坠下坐在了地上。姜某从石堰上跳下,随即对王某一通拳打脚踢,然后与姜某某离开现场。随后,王某感觉右腿疼痛难忍,便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经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王某右腿两处骨折。2009年9月,王某将姜某和姜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庭审中,姜某和姜某某对追打王某的行为予以认可,但他们提出,王某右腿骨折具体成因尚无法查清,王某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要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在姜某和姜某某追赶王某过程中,王某从2米多高的石堰上坠下,坠下后王某坐在地上不再跑动,事实清楚。同时医院诊断书明确写明,伤情是由于“高坠”形成。庭审过程中,法官依法推定认为,王某右腿两处骨折是从2米多高的石堰上坠下后形成,这与姜某和姜某某的追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二人对王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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