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发布指引:紧急情况下医院应立即医治
导读:
核心内容:近日,广州中院发布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对当前医患矛盾、医患诉讼纠纷进行了深入剖析,结合典型案例,从“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司法角度着手,对案件当事各方如何依法理性维权进行指引,并提出借助司法公信力化解当前医患信任危机,还明确规定,紧急情况下医院应立即医治。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紧急情况下医院应立即医治
《指引》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医院的相关权利进行了保护,避免出现“有病不敢医”的情况。《指引》中提到,在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达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为挽救患者生命,“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其中包括以下情形:
(一)近亲属不明或者无联系方式的;
(二)有联系方式但联系不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的意见不一致且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
(五)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医护人员的权益,《指引》还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害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其中包括患者不配合治疗、医护人员抢救时已经尽到诊疗义务、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几种情况。
此次广州中院的《指引》明确规定,鉴定人需出庭作证。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专业性质较强,需要鉴定人的意见来搜集证据,在以往医疗纠纷案件中,出现过一些因为鉴定人无法出席庭审而导致二次纠纷的情况,这极大地加大了司法成本,不利于案件的解决,广州中院本次发布的《指引》中特别强调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鉴定人进行询问。
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指引》中特别提到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两名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发布会上,广州中院还首次公布了负责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高精专”团队。三位博士、四位硕士的阵容堪称“豪华”,其中还有一位法官有医学博士学位。该团队是广州中院按照“专家型法官”打造的专业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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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同时起诉多个医疗机构
“患者就医遭遇损害,怎样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年来广州地区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情况,并公布《指引》和部分典型案例,呼吁、指引医患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理性维权,建议借助司法公信力化解当前医患信任危机。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4年间,全市法院共新收医疗纠纷一审案件1107件,受理案件数量没有较大的增长,但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广州中院民事庭庭长张坚雄表示,由于医患纠纷案件专业性极强,医患双方矛盾尖锐,法律关系复杂,相关法规还不是很完善,此类案件的审判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因此,广州中院民事庭整理、分析、归纳了近年来的审判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编写并发布《指引》。“可以说,编写发布《指引》首先是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同时也是为医患双方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提供指引。”张坚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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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共有64条、1.1万余字,包含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受理、主体资格、举证责任、病历复印及封存、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医疗损害责任形式、赔偿项目及计算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可谓内容丰富详尽。
《指引》首先站在患者一方提出,如果因为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患者一方可以起诉医疗机构;因多个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同时起诉多个医疗机构。除此之外,患者还可以一并起诉医疗器械的生产者、销售者;如果患者一方因输入不合格血液制品遭受损害的,可以同时起诉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指引》特别强调了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明确规定了对于那些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产品制造者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
张坚雄提醒,患者如果试图用医闹来胁迫医院赔偿损失,只会使得有理变成无理,最后自己承担违法的法律后果。法官提醒,医闹性质的行为和普通医疗纠纷是不同的,特别是职业医闹,往往会涉及到刑事犯罪,也是法律打击的重点对象。
2014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对6类涉医犯罪进行严惩。据悉,关于广州去年发生的伊丽莎白医院和广医附属二院的两起医闹事件,11名被告人已经分别被法院判处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健康的医患关系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患者就医遭遇损害时,还需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张坚雄这样说。
沟通不足加剧医患信任危机
《指引》介绍,医患双方都有责任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自己保存的病历资料,导致不能查清有关事实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患者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及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资料。
《指引》强调,患者及其近亲属有权复制、封存在患者接受诊疗期间形成的所有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医方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患方患者复制、封存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广州中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很多医患纠纷都是医院和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沟通不足造成的。医院的告知不足导致了患者的误解,加剧了双方的信任危机。
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上限为10万
《指引》中明确,因医院方面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患者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患者的原发病及其医疗风险、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广州中院称,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十万元。“老百姓对精神受到伤害的体会其实是很强烈的,精神损害赔偿定了10万为上限,我想以后还会更高。”著名医学专家及法学专家、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分析。
缺陷医疗产品致损害可要求两倍以下赔偿
广州中院称,生产者、销售者或医疗机构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患者或近亲属有权要求医院或者产品的生产、销售方承担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医疗产品缺陷惩罚性赔偿,以前多见打雷不见下雨,这次广州中院尽管将其限制在损失的2倍以内赔偿,但终究是落地了。”宋儒亮教授认为,这是司法尊重人权的体现,“今后赔偿还应提高,要和缺陷产品厂家获得的利润对等,遵循获利与责任相当原则,让他们知道赚了不该赚的,迟早要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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