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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排期长使医疗纠纷难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04:10:07 人浏览

导读:

患者王某的家属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某三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法院经摇珠选定某司法鉴定机构作为该案鉴定机构,但几天后却收到该鉴定机构的退函,称因无法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而不接受委托。

  患者王某的家属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某三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法院经摇珠选定某司法鉴定机构作为该案鉴定机构,但几天后却收到该鉴定机构的退函,称因无法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而不接受委托。

  广东省高院在调研中发现,自2011年11月省高院将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改为医疗损害赔偿一元化机制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然存困难重重:鉴定机构拒绝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排期超过1年的情况频频出现。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910件,结案率为59.31%,远低于民商事案件的整体结案率。

  一、省医学会:暂不接受医疗损害鉴定

  在广东高院公布的20家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入选机构中,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有入选。医患双方被要求在入选的20家机构中协商选定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统一做医疗损害鉴定。

  然而,广东高院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医学会(如广州市、深圳市医学会)未进入鉴定机构名册,客观上影响了当地法院委托鉴定的工作;还有部分法院反映一些司法鉴定机构为避免纷争,往往不愿意接受法院的委托。

  “省医学会只接受医疗事故鉴定,暂不接受医疗损害鉴定,而当事人又不愿意到广州以外的地方做鉴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金浪表示,作为大医院云集的中心城区,越秀区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可选择的鉴定机构非常有限,很难找到合适的鉴定机构。

  对此,省医学会医鉴办副主任沈利频回应,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之所以处于停滞状态,主要是机构和收费等问题没有理顺。“医学会不是司法鉴定机构,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质;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如何收费的问题,物价部门也还没有定论。但是目前省医学会有近四分之一的专家明确表示愿意出庭接受质询。”

  “法院对医学会进入鉴定机构名册没有设置障碍。”广东高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郭柏林介绍,广东高院在编制鉴定机构名册时采取机构自愿申请入册的办法,凡是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都可以报名。广东高院则建议由省卫生厅、司法厅与法院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医学会参与医疗损害鉴定,改革过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不适应形势需求的做法。

  二、鉴定机构:排期普遍超过一年

  广州中院民一庭魏巍法官提出,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为代表的知名司法鉴定机构排期时间普遍超过1年,导致医疗损害鉴定周期长、效率低;部分鉴定机构中止鉴定随意性大,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深圳、中山等地法院的法官也提出了相同的问题。

  “排期长的问题确实存在,因为我们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时间还不长,为了确保鉴定的质量,必须要非常谨慎。”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王慧君教授并不讳言,由于部分案件当事人经常到鉴定机构采取过激行为,导致鉴定机构不敢接受委托,担心惹上“麻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主任罗斌教授也承认,怕惹“麻烦”是接受委托的排期比较长甚至拒绝法院的委托的重要原因。

  除此之外,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不配合、鉴定程序不规范也是导致鉴定程序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现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越秀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金浪认为,当事人经常就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否召开听证会、作为鉴定材料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等问题提出各种异议,严重影响鉴定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审理工作。

  “一是医患矛盾尖锐,当事人关系紧张,患方配合度低;二是当事人对病历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争议不休,这两方面因素严重影响鉴定正常开展。鉴定机构为避免卷入纷争,遇到有当事人争议就中止鉴定的也不鲜见,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周期。”广东高院民一庭郭尔绚法官告诉笔者。

  王慧君教授建议,在现行鉴定标准不统一甚至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提高鉴定的效率,法院应该对一些鉴定事项进行规范,如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医疗机构资质的审查、听证会的召开、是否接受单方委托、鉴定人出庭义务的保障等。

  三、法官机构:专业素质均存缺陷

  “我们调研发现,有法官反映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缺乏临床医学经验,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受逐利性影响,鉴定意见科学性低,给法官采纳鉴定意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广东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吴锡权说。

  广东高院民一庭副庭长佘琼圣也指出,“医疗纠纷专业性强,法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存在畏惧心理,导致过分依赖鉴定,甚至是采纳了不合理的鉴定意见。”

  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肖柳珍副教授认为,医疗专业分科非常细,司法鉴定人大多数是法医而非临床医生,缺乏临床医学经验,很难满足医疗损害鉴定的专业性要求,而医学会的专家库在这一点上就有很大的优势。

  全国人大代表、清远市人民医院院长周海波认为,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等不同的鉴定主体都有各自的缺陷,关键是如何整合资源的问题。“比如在具体鉴定的时候,可以由不同鉴定机构的专家共同合作,在操作层面上进行整合,发挥各自的优势。”

  因为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复合型法官稀缺,导致法官“以鉴代审”倾向严重,对此禅城区中心医院院长谢大志建议,法官应该把鉴定结论当做定案的有力依据,但是绝不能被鉴定所“绑架”,要做出独立的审查和判断。

  而越秀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金浪和南方医科大学肖柳珍副教授则都认为,有必要借鉴日本等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使用医学专家陪审员,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使法官能够更好地把握案件事实和鉴定结论,尽量避免“以鉴代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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