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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档案
  • 律师姓名:
    谢晓阳律师
  • 服务地区:
    广东-佛山
  • 执业律所: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72
  • 擅长专长:
    知识产权,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 地  址:
    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碧桂城市花园南区三栋14楼
禅城区律师服务
首先,你要看看你爸有没有劳动合同的,如果有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你爸的工伤单位申报工伤,先治疗,等治疗完成后再申请工伤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的等级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需要走人身损害赔偿。
今天 16:37
如果你跟你的老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赔偿金、培训费之类的东西,你只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了辞职通知,老板扣你工资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没有提前通知需要赔偿给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如果你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单位是可以就你造成的损失要求你赔偿的
今天 17:08
可能会判刑,建议请律师辩护  (一)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6-30 09:32
可以报警,并起诉小卖部老板与学校。
06-30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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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名、执业双重认证
  • 专业解答 极速响应
  • 司法监督 隐私保障
禅城区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刑事辩护
  • 房产纠纷
  • 劳动纠纷
  • 债权债务
  • 交通事故
  • 夫妻财产权包括什么
    夫妻财产权包括什么
      夫妻财产权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对家庭生活费的负担和对外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是享有平等的使
    夫妻财产约定
    今天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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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抚养费怎么约定,约定了可否变更
    离婚时抚养费怎么约定,约定了可否变更
      离婚时抚养费一般约定判给一方后,另一方要承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全部或部分,承担的期限由双方协商一致。抚养费一般
    夫妻财产约定
    今天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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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父母做主到底对不对,干涉子女的婚姻构成犯罪吗
    婚姻父母做主到底对不对,干涉子女的婚姻构成犯罪吗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婚姻父母做主是不对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包办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倡导婚姻自由。一般情况下
    婚姻自主权
    今天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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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出轨不同意离婚女方该怎么办,法院怎么判
    男方出轨不同意离婚女方该怎么办,法院怎么判
      男方出轨不同意离婚女方的处理方式是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女方应当搜集相关的出轨证据,否则很难一次性离
    婚外情
    今天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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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事问律师 禅城区推荐律师
    谢晓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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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出轨女方怎么样争取利益最大化
    男方出轨女方怎么样争取利益最大化
      男方出轨女方争取利益最大化应当保存男方出轨的相关证据,要求对财产进行多分,双方可以选择协商离婚,协商不成的,女方可以
    子女抚养权
    今天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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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出轨女方可以要多少精神补偿
    男方出轨女方可以要多少精神补偿
      男方出轨女方可以要的精神损害赔偿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或者调解等方式解决,针对
    婚外情
    今天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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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自首与坦白的之间没有特殊的关系,两者都是量刑的情节,且实践中容易混淆。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
    自首
    今天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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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是什么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是什么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该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买
    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天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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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罚金数额的司法解释
    罚金数额的司法解释
      罚金数额的司法解释规定对罚金数额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第一种是无限额罚金制,即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由人民法院进行
    罚金
    今天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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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证行医致人死亡赔偿多少钱
    无证行医致人死亡赔偿多少钱
      无证行医致人死亡赔偿多少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需要根据当地的人均收入进行计算。 无证行医涉嫌非法行医罪,也
    刑法知识
    今天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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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事问律师 禅城区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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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令作战消极罪立案标准
    违令作战消极罪立案标准
      违令作战消极罪立案标准有扰乱作战部署的、直接或间接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人民币以上的、造成我方有法定的伤亡情况的、导致作
    军人违反职责罪
    今天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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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怎么判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怎么判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一般是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要件是侵害的是妇女、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今天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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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后还不起月供怎么办
    买房后还不起月供怎么办
      买房后还不起月供的处理是找银行进行协商,说明自己的经济情况看能否申请延迟还款或者是申请其他的贷款来还款,如果是实在没
    房贷相关
    今天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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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贷款手续费一般多少
    买房贷款手续费一般多少
      买房贷款手续费包括有测绘费、评估费、交易费、工本费、抵押登记费等,其中测绘的费用一般是普通住房是1.36元/平方,商
    住房公积金
    今天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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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房子如果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农村房子如果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农村房子如果没有房产证可以依法申请房屋登记。在司法实践当中,农村房产证的办理流程为房主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同
    房产证办理
    今天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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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承包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的
    农民承包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的
      农民承包土地补偿费是由本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出一个具体的分配方案,如果是已经由报备过的农村集
    农村土地承包法
    今天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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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的宅基地可不可以买卖过户
    农村的宅基地可不可以买卖过户
      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过户的,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可以用来建筑房屋。但如果是农村村民出卖
    宅基地
    今天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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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了房想退钱怎么办手续
    买了房想退钱怎么办手续
      买了房想退钱的手续是先要通知开发商,然后是与开发商协商具体的退款手续,如果是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
    退房
    今天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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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被开除了是不是当时结工资
    员工被开除了是不是当时结工资
      员工被开除了应该是当时结工资。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单位应在办理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如果
    辞退
    今天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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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时效已过可以提起诉讼么
    劳动仲裁时效已过可以提起诉讼么
      劳动仲裁时效已过可以提起诉讼。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致使当事人不能依照时效规定申请仲裁的,适用时效中止制度,
    劳动仲裁知识
    今天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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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工资严重,有哪些投诉方法
    拖欠工资严重,有哪些投诉方法
      拖欠工资严重,有以下几种投诉方法,第一种是向劳动局也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第二种是劳动者向当地劳动争议冲裁委
    工资
    今天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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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聘书与劳动合同区别
    聘书与劳动合同区别
      聘书与劳动合同区别在于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能会有聘书,而聘书不代表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聘书是一种要约表示,是单位的单方意
    劳动合同
    今天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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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伤残鉴定都需要什么资料
    工伤伤残鉴定都需要什么资料
      工伤伤残鉴定都需要的资料包括了职工个人的身份证、个人的申请书、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等资料。工伤鉴定书丢了可以到社保
    工伤鉴定标准
    今天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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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哪个部门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哪个部门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只要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响应表的劳动
    劳动合同争议
    今天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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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行使权力有
    债务人行使权力有
      债务人行使权力包括起诉权、反诉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权、和解权、上诉权、申请再审的权利等。债务纠纷起诉时效期
    债务人
    今天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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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欠条没有还款日期有效吗
    有欠条没有还款日期有效吗
      有欠条没有还款日期有效的。没有写还款日期属于欠缺形式要件,不影响欠条的实质内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有
    欠条格式
    今天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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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债人如果死亡还要还款么?
    欠债人如果死亡还要还款么?
      欠债人如果死亡还要还款的,若有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需要在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欠钱太多无力偿还一般不会坐牢,若借款人有还
    欠款纠纷
    今天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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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存承担债务什么意思
    并存承担债务什么意思
      并存承担债务的意思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成为连带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债权债务常识
    今天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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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欠条的钱能起诉吗
    没有欠条的钱能起诉吗
      没有欠条的钱能起诉的,只要向法院提供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是会进行审判的。欠条要写明欠条的性质、欠
    欠款起诉
    今天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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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起诉债务人的子女吗
    可以起诉债务人的子女吗
      不可以起诉债务人的子女,债务人应独立承担个人债务,除非子女继承债务人的遗产,应在继承的预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债务纠纷起
    债权人
    今天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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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出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车辆出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车辆出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是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配合交警工作;如有人员伤亡,应该及时送到医院救治。如果在生活实践当
    交通事故处理
    今天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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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托车交强险理赔多少
    摩托车交强险理赔多少
      摩托车交强险理赔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是导致对方死亡的则是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的亲属办理丧葬事宜
    交强险
    今天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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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托车临时牌照怎么领取
    摩托车临时牌照怎么领取
      摩托车临时牌照需要到当地的车管所领取,一般可以领取临时牌照的情形是从车辆购买地驶回使用地时,需在购买地车管所申领临时
    汽车知识
    今天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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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摩托车过户本人不去可以吗
    二手摩托车过户本人不去可以吗
      二手摩托车过户本人不去可以的,车辆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来帮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但需要与委托代理人签订一份授权委托书,并
    汽车知识
    今天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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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驾驶证年审手续是什么样的
    驾驶证年审手续是什么样的
      驾驶证现在已经不需要年审了,根据法律规定,60周岁以下C证不用每年体检。但B照以上新规规定是每年在你驾驶证的初次领证
    汽车知识
    今天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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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牌照丢失怎么补办?
    机动车牌照丢失怎么补办?
      机动车牌照丢失的补办流程是车辆所有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牌证申请表等材料到公安机关的车辆管理
    汽车知识
    今天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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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禅城区律师文集
  • 禅城区律师案例
  • 民法典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有哪些
    限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一、民法典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有哪些民法典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有: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二、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时效期限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与其他的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样的,并且都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如下:1.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出售、出租、制造、变造其产权的载体实物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民法典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有哪些
    谢晓阳律师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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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人合作的作品著作权归谁
    区别。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一、两人合作的作品著作权归谁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即合作作品可能存在整体著作权与单立著作权的问题。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中可以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作者对该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合作作品之共同享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著作权人按照各自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所应得的权利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即按份共有。著作权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全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但在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著作权,即共有的著作权人不划分各自对著作权所占有得份额,共同对合作作品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著作权人在分割财产权力时,一般是平均分配。二、作者死亡后的作品著作权如何行使提醒您,作者死亡后的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方式: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无法再继续行使,但应当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其余财产性权利则由继承人行使。三、如何进行著作权登记1.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4)作品说明书(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3.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4.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作品登记机关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
    两人合作的作品著作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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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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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规定公司倒闭如何赔偿
    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法规定公司倒闭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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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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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变更要多少费用
    写明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事项包括股权转让等信息;最后由全体股东通过章程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人变更要多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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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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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晓阳律师代理任某起诉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判决书
    。同时企业应当多多注重研发,我所是深耕广州佛山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所(双证所),代理撰写了了大量高质量专利申请、专利诉讼、专利无效,专利布局、专利检索,愿与广大当事人共创美好明天!民事判决书原告:任某,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恩,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资人:张某。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所。任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某家居厂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张某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某家居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3.某家居厂、张某共同赔偿任某经济损失(包括取证费、律师费、侵权产品购买费)10万元;4.某家居厂、张某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任某依法获得名称为“艾灸座熏木桶”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430256068.7,该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2015年10月,任某发现某家居厂通过该厂在阿里巴巴上开设的网络店铺销售、许诺销售由该厂制造的被诉产品,上述行为令任某的专利产品销量大大减少,给任某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经比对,被诉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近似。张某为该店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支付宝账号,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与某家居厂构成销售、许诺销售的共同侵权。某家居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张某作为投资人应当对该厂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任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艾灸座熏木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11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256068.7。该专利的第3年年费已缴纳,缴费日期为2016年3月8日。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艾灸熏蒸,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附件一所示。2016年7月14日,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应任某的申请,使用360安全浏览器输入网址www.1688.com进入阿里巴巴网,在该网站供应商搜索栏中搜索关键字“广州市白云区某木制家居用品厂”,分别点击进入该店铺“首页”“公司档案”“工商注册信息”页面,对搜索结果和相关内容截图保存并形成原始证据包,在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中进行电子证据固化。网页截图显示该店铺“首页”包括“富源木桶厂家专营店15年专注于木桶生产专业品质值得信赖”“畅享中华养生体验健康生活”内容,展示“进口橡木”“香椿木”“香杉木”三款养生艾灸桶图片,图片如附件二所示。网页截图还显示该店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该店铺“公司档案”包括“联系人张某、成立时间2008年9月20日(已认证)、经营模式生产厂家、员工人数201-300人”内容;“工商注册信息”包括“通过第三方认证、经营范围:……木片加工……木制容器制造……木质家具制造……商品零售贸易”以及“富源”注册商标等内容。任某主张上述三款养生艾灸桶即为本案许诺销售的被诉产品。某家居厂、张某确认上述店铺由某家居厂经营,认可该店铺的相关网页内容,但不认可上述电子证据固化证据。任某当庭提交上述快件,称从未拆封过。某家居厂、张某确认该快件完好,无开封痕迹。当庭拆封该快件,内有艾灸桶一个,桶内装保健艾灸养生仪说明书、养生艾灸桶使用说明书各一份,并封装收据一张。其中艾灸桶使用说明书标注“厂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永福路22号”,说明书正面产品图片与前述聊天中发送的产品照片相同;收据显示价格及产品名称,盖一公章,任某称经查询该公章所示单位并未工商注册登记。上述艾灸桶即为任某指控的由某家居厂制造、销售的被诉产品。该产品正面贴有“富源”铁质铭牌,“富源”标识与前述网页展示的“富源”注册商标相同,产品图片如附件三所示。某家居厂、张某称任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无法确定真实性,案外人与本案无关,欧春录并非某家居厂员工;即便聊天内容真实,也不能证实某家居厂存在制造行为,且聊天记录中明确说没有现货;收据并非某家居厂的收据,公章名称并非某家居厂,不能确定是某家居厂向任某销售了被诉产品;任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支付宝账号是张某的,即便是张某的,因张某是某家居厂投资人,该收款行为并非销售行为,任某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另查明,某家居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5万元,投资人为张某,成立日期为2008年9月20日,主营项目类别为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经营范围是锯材加工、木片加工、单板加工、其他木材加工;木制容器制造等;商品零售贸易。上述事实,有任某提交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缴费信息查询网页打印件、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账单截屏打印件、快递单、顺丰速运查询网页打印件、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页打印件、商事登记信息工商档案资料查询件、投资人履历表、发票及双方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任某是名称为“艾灸座熏木桶”、专利号为ZL201430256068.7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仍合法有效,任某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关于某家居厂、张某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任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某家居厂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店铺展示了三款养生艾灸桶产品图片,某家居厂确认上述店铺由其经营,对店铺的相关网页内容不持异议,本院据此认定某家居厂许诺销售了该三款养生艾灸桶产品,某家居厂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成立。任某还主张某家居厂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因任某提交的聊天记录能显示完整的订购产品过程;所涉网页截图系某家居厂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店铺中展示的,相关产品图片与当庭出示的未开封快件中所附说明书上的产品图片相同,系聊天对方主动提供的,被诉产品实物与前述产品图片亦相同;快递单显示的“寄件人富源”与某家居厂的个体字号近似,装车地点白云钟落潭镇与某家居厂住所地为同一镇,“收件人佛山市狮山镇××××余女士,电话150××××8019”与聊天记录中的此内容相同;支付宝账单截屏打印件系应聊天对方欧春录提供的账号转款发生的,金额及相关账户信息与聊天记录中内容对应;被诉产品实物上所贴标识“富源”与某家居厂进行许诺销售时展示的注册商标“富源”相同,任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彼此间能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确信被诉产品实物由某家居厂销售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虽然某家居厂、张某主张欧春录并非某家居厂工作人员,亦不认可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并否认支付宝账号是张某的,但其并未提交反证,亦无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本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某家居厂经营范围虽具加工、制造,但因产品实物所贴“富源”铭牌可拆卸,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厂址与某家居厂的住所地不同,收据所盖公章亦非某家居厂,任某称该公章所示单位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并无证据支持,且无进一步证据证实某家居厂存在制造行为,本院对某家居厂制造侵权产品的指控不予支持。至于任某称张某实施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帮助行为,本案所涉支付宝账号虽与张某相关,但任某没有证据证实张某与某家居厂之间存在侵权的共同故意,某家居厂具有完整、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张某作为该厂投资人,其对某家居厂销售被诉产品的收款行为,不宜扩大为个人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其不应承担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任某对张某的指控,本院予以驳回。关于某家居厂、张某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某家居厂未经任某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任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任某诉请某家居厂停止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任某一方系通过预定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证据证实某家居厂具有库存侵权产品,其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任某无证据确定其因某家居厂侵权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无法确定某家居厂的侵权获利,本案又无明确具体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予以参照,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某家居厂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某家居厂的经营规模,任某申请了电子证据固化、购买了侵权产品、实际聘请了律师参与诉讼,确实发生了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考虑其合理必要性,本院酌情确定某家居厂赔偿任某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30000元,超过该部分金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任某的共同赔偿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某家居厂为个人独资企业,任某为该厂投资人,应当对某家居厂的上述赔偿责任中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一、广州市白云区某木制家居用品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任某专利号ZL201430256068.7、名称为“艾灸座熏木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三、张某对上述第二项中的广州市白云区某木制家居用品厂的不足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佘朝阳人民陪审员吴桄辉法官助理刘小艳附件一: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后视图左视图附件三: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图片后视图左视图
    谢晓阳律师代理任某起诉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判决书
    谢晓阳律师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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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晓阳律师代理某五金厂专利侵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代理方:被告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件最终结果:通过成功无效原告专利、二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启示:被起诉专利侵权不用慌,做为被告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辩护2.现有设计抗辩,指专利申请之日前就有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在公开渠道公开了,主要指专利、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出版公开、展览公开、网站公开、朋友圈公开等等公开形式公开了、专利缺乏新颖性;4.不相同不相近似抗辩,通过比对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如果发现与专利存在区别特别,并可能构成一个新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这个区别特征不属于等同替代,则属于专利不相同不相相似也不构成侵权,这些亦是非常专利的技术活,如我们这种经验丰富的律师专利代理师给出的专业意见才更加专业有用;专业律师团队分析以及比对,给出专业比对意见,法官接纳后则我方无责以上为几种常用的被告抗辩方法,但说易行难,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去办是最聪明的当事人。当然重视并尊重知识产权是强国强企的必由之路,超一流企业靠标准、一流企业靠商标、二流企业靠专利、三流企业靠苦力,期望你力争上流!感谢你的阅读,如何觉得有收获,欢迎转载介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388号经营者:孙某岳,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厂(以下简称仙*北**厂)、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仙*北**厂和孙某侵犯了专利号为ZL201530153481.5、名称为“椅背(88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宣传资料以及模具;二、判令仙*北**厂和孙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0元;三、判令仙*北**厂和孙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二、仙*北**厂和孙某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的问题第一,关于第201230478259.9号和第201430026995.X号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与事实查明部分所述一致,将该上述现有设计分别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两者或在边框形状、腰条设计上不同,抑或在边框底部是否有向前延伸的连接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差别也不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应当认定上述现有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属于不同的设计。至于仙*北**厂和孙某认为将第201230478259.9号专利文献公开的椅背边框的“靠背”、“腰条”和第2014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椅背边框的“边框底部向前延伸的连接件”等特征组合叠加,可以得到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设计,但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应是物理上相对独立或者视觉上可以分割的部件,而第2014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底部边框与向前延伸的连接件为一体设计,该连接件属于物理上不可分离以及视觉上不可分割的部分,进而,一审法院对于仙*北**厂和孙某以此提出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第三,关于以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及(2016)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相关QQ空间相册中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外观相近似的产品照片,相关产品照片的最早上传时间也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期,但是考虑到QQ空间内容可以通过设置阅读权限、要求阅读验证等方式加以保密而具有相当的私密性,因此将相关图片上传至QQ空间并不一定意味着相关内容必然为公众所知悉,故而,在仙*北**厂和孙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被公众所知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对其以上述证据作为现有设计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第五,关于发件人为“信和办公转椅配件”、收件人为“xiangzun28”的邮件,一审法院认为,单凭该证据无法认定发件人与收件人之间的关系,也无法判断收件人的身份信息甚至该收件人是否真实存在,从而更无法判断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抑或说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况且互联网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和可修改性,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被改变或删除,并且不留痕迹,在吴某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且仙*北**厂和孙某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亦无法采信该证据内容。三、如若构成侵权,仙*北**厂和孙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吴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或仙*北**厂因侵权获得利益以及可供参考的专利许可费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1.涉案专利是外观设计专利;2.侵权产品属于办公家具产品中的中间产品;3.侵权产品销售价格;4.侵权行为的形式包括生产、销售;5.吴某在本案中支出的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酌定仙*北**厂、孙某共同赔偿吴某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此外,吴某起诉要求仙*北**厂和孙某销毁生产模具、侵权产品和宣传资料的诉讼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吴某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证据1,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信和塑料厂和佛山市渝航塑料五金家具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拟证明两公司的成立时间;证据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答辩状,拟证明在无效程序的口审中QQ空间363****81打不开,不对外开放;证据3,(2016)皖安宜公证字第2622号公证书、佛山千一家具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该公证书显示佛山市千一家具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30日通过QQ邮箱发送文件,但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是2006年6月5日才成立的,拟证明邮件内容是可以修改的;证据4,第311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拟证明电子证据固化报告不足以认定QQ空间的真实性,而QQ空间公开的图片不能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证据5,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信和塑料厂的销售记录,拟证明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未销售过专利产品。仙*北**厂和孙某对以上证据一二四的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证据三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另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5日作出的第34855号无效决定书,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吴某;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北**厂、孙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邱某审判员喻某书记员陈某
    谢晓阳律师代理某五金厂专利侵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谢晓阳律师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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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代理专利侵权一审败诉,看谢晓阳律师如何力挽狂澜终审胜诉
    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现有设计抗辩成立;2.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吴某负担。事实与理由:张某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这一事实:张某的QQ空间、吴某单位推销产品使用的业务QQ空间、案外人XX五金用于对外销售产品的QQ空间,均公开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公开时间早于本案主张权利的专利权申请日。张某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够成立。吴某答辩称,QQ空间的证据是可以修改的,包括时间和图片均可以任意修改。张某是吴某经营的工厂的管理人员,张某应当明知在本案专利申请之前,所涉外观设计是商业秘密,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应当认为是公开了所涉外观设计。再者,本案专利设计要点是XX图,QQ空间的图片没有完全公开本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张某侵犯了专利号为ZL20153015××××.5、名称为“椅背(88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宣传资料以及模具;2.判令张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3.判令张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吴某为涉案专利名称为“椅背(888)”、专利号为ZL20153015××××.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5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9月16日,最近一次交纳专利年费的时间为2016年5月20日。2016年5月3日,案外人孙某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目前涉案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该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注明: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安装在座椅上的椅背,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外观形状,最能表明该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XX图。涉案专利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XX图表示,涉案专利为椅背的边框,从正面看边框的整体形状呈上宽下窄的梯形,中部有横向连接的腰条,边框底部呈向前弯曲的弧度,两侧有向前延伸的连接件;边框顶部向后弯折,边框内侧呈倾斜的斜面,两侧边框各有3个安装孔,底部边框下部有4个安装孔;边框中部的腰条呈矩形边框,内有纵向的栅格;底部的连接件的两侧内各有四条纵向的凹槽;从侧面看,边框侧面四周有一圈凹槽,下部向前弯折呈大约120度的钝角,腰条与边框在同一平面。根据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6日出具的(2015)皖安宜公证字第11830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11月2日,霍某的委托代理人汪恩民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安庆市XXX经营场所,该场所有“安庆市XXX有限责任公司”的标志。在该处汪恩民提取了其所称是通过QQ订购并由物流公司送货的轮椅产品,产品分别来自北仑XX家具塑料配件厂、XX塑料五金家具。安庆市宜城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对相关产品实物进行了封存。经当庭指认,吴某主张来自XX塑料五金家具的两款椅背产品中腰条为矩形边框、内有纵向栅格的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似,双方当事人对此亦予确认。庭审中,吴某主张在本案涉案取证过程中支付的被诉侵权产品货款系汇入张某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为此提供了名称为“佛XX大”QQ聊天记录中的报价单、身份证、名片、订货单、张某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及中国农业银行回单等证据,并据此主张张某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经查,上述QQ聊天记录中的报价单、订货单、银行账户信息、交易金额与中国农业银行回单中的收款人户名、账户、金额等信息可以相互印证。对此,张某则认为吴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生产行为,也不能证明涉案公证实物为其销售,但其对收取了685元的货款并没有提出异议。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张某在本案中提交了包括第201230478259.9号和第201****30026995.X号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开模协议书》,电子证据固化光盘及(2016)粤佛南海第31466号公证书,《XX·康蓝配件》的宣传画册及《XX五金办公家具》的宣传画册,以及发件人为“XX办公转椅配件”、收件人为“******28”的邮件等证据。经查:第一,第201230478259.9号和第201****30026995.X号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公开日分别为2013年4月10日和2014年6月4日,均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文献进行比对。如第2012****8259.9号专利文献公开的外观设计图片所示,该外观设计的椅背边框从正面看整体形状为近似上宽下窄的梯形方框,中部有横向连接的腰条;边框的顶边呈向外的弧形,顶部呈向后倾斜的斜面,两侧边框下部略微内收,底边为平直;边框内侧略微向内凹进为一圈较窄的内框;边框中部的腰条呈矩形边框,内有横向的格栅,腰条与边框在同一平面。将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上述现有设计相比,两者主要存在以下不同点:一是边框具体形状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边框顶部向后弯折,边框前窄后宽、内有凹槽,顶边及左右两边有安装孔,而上述现有设计的两侧边框下部略微内收,顶边呈向外的弧形;二是腰条设计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腰条内有纵向的栅格,而上述现有设计的腰条为横向的栅格;三是底部设计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边框底部呈向前弯曲的弧度,两侧有向前延伸的连接件,内有纵向的凹槽,而上述现有设计的椅背部分的底部平直,没有向前延伸、与椅子座板底部固定连接的连接件。如第201****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外观设计图片所示,该椅背边框设计整体为近似上宽下窄的梯形方框,从左视图和右视图观察,整体形状弯曲近似“S”形,上部的弯曲弧度较小,腰靠部位向前突出,边框底边呈向前弯曲的弧度,两侧有向前延伸的连接件,连接件呈向外打开的八字形,向下倾斜,腰条与边框在同一平面。将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该第201****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外观设计相比,两者主要不同点在于:一是腰条形状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腰条呈矩形边框,内有纵向的栅格,而第201****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腰条呈不规则棱形,内有横向栅格;二是边框上的安装孔位置及数量不同,被诉侵权产品边框上的安装孔沿边框底边及两侧呈“U”型分布,而第201****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椅背边框上的安装孔沿边框四周呈“口”型分布;三是被诉侵权产品边框底部向前延伸的连接件为水平向前延伸状态,而上述专利文献的边框底部连接件为向下延伸状态。庭审中,张某主张将第201230478259.9号和第201****30026995.X号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分别公开的靠背、腰条、靠背连接件等设计特征组合叠加后与涉案专利相比,两者没有明显区别,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吴某则认为现有设计抗辩只能是专利文献的逐一对比,不能组合对比。第二,根据张某提供的《开模协议书》显示,张某代表“XX塑料厂”在2013年9月10日与“X盛模具厂”签订协议,约定由X盛模具厂为XX塑料厂制作产品模具。在该开模协议书尾页附有相关产品图片,但没有记载具体的设计参数,同时该协议书第三条“模具所有权”中约定,X盛模具厂未经XX塑料厂同意,不得将模具图纸技术告之他人。吴某确认XX塑料厂为其经营的企业,也确认张某为其前员工,也没有对《开模协议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认为开模协议是内部技术资料,不是公开的资料。第三,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及(2016)粤佛南海第31466号公证书内容显示,使用QQ号“36****281”、“36***824”登陆腾讯QQ,从上述账号的空间相册显示,最早在2013年11月13日、2014年1月15日等时间点已上传张某所称的使用了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设计的椅子产品的相关图片,但是上述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抑或第31466号公证书均没有体现QQ空间中的相关产品图片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以及何时开始向公众开放。第四,至于《XX·康蓝配件》的宣传画册及《锦盛五金办公家具》的宣传画册等证据显示,该两本宣传画册使用了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基本相同设计的产品图片,但上述宣传册并非正式发行的出版物,也没有证据证实对外发放时间,张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相关证据的途经。第五,对于发件人为“XX办公转椅配件”、收件人为“XXXXXX28”的邮件。经查,该邮件存在于QQ邮箱363×××@qq.com中,其所有者为张某。通过当庭打开其中发件人为“XX办公转椅配件”、收件人为“XXXXXX28”、发送时间为2014年5月5日的邮件,其附件中有一编号为888EA的图片,该图片展示了该型号产品的XX图,产品为椅子,有腰靠,扶手部位遮挡了部分椅背,不能清晰展示椅子椅背的完整细节。吴某不认可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并主张电子证据具有可修改性。另查明,吴某向张某购买包括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和另案被诉侵权产品在内的两款产品共支付了货款人民币685元。吴某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或张某因被诉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请求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吴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宣传资料,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使用专用模具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张某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3.如若构成侵权,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一审法院事实查明部分所述,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两者产品类别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双方当事人对此认定亦无不同意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张某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本案中,张某提交了包括第201230478259.9号和第201****30026995.X号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开模协议书》,电子证据固化光盘及(2016)粤佛南海第31466号公证书,《XX·康蓝配件》的宣传画册及《锦盛五金办公家具》的宣传画册,以及发件人为“XX办公转椅配件”、收件人为“xiangzun28”的邮件等证据,分别评述认定如下:第一,关于第201230478259.9号和第201****30026995.X号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与事实查明部分所述一致,将该上述现有设计分别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两者或在边框形状、腰条设计上不同,抑或在边框底部是否有向前延伸的连接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差别也不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应当认定上述现有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属于不同的设计。至于张某认为将第201230478259.9号专利文献公开的椅背边框的“靠背”、“腰条”和第201****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椅背边框的“边框底部向前延伸的连接件”等特征组合叠加,可以得到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设计,但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应是物理上相对独立或者视觉上可以分割的部件,而第201****30026995.X号专利文献公开的底部边框与向前延伸的连接件为一体设计,该连接件属于物理上不可分离以及视觉上不可分割的部分,进而,一审法院对于张某以此提出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第二,对于《开模协议书》,从该协议书第三条“模具所有权”中约定“X盛模具厂未经XX塑料厂同意,不得将模具图纸技术告之他人”等内容看,签订该协议本身不会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而且该协议虽然有制作相关产品模具的约定,但是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相关模具已经被制作完成,也无法证明模具被交付使用于相关产品的生产,更无法证明相关产品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通过实际生产而公开。因而,张某以该《开模协议书》作为现有设计抗辩依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以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及(2016)粤佛南海第31466号公证书相关内容作为现有设计资料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相关QQ空间相册中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外观相近似的产品照片,相关产品照片的最早上传时间也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期,但是考虑到QQ空间内容可以通过设置阅读权限、要求阅读验证等方式加以保密而具有相当的私密性,因此将相关图片上传至QQ空间并不一定意味着相关内容必然为公众所知悉,故而,在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被公众所知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对其以上述证据作为现有设计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第四,至于《XX·康蓝配件》的宣传画册及《锦盛五金办公家具》的宣传画册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宣传册并非正式发行的出版物,也没有证据证实对外发放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张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系通过合法途经取得相关证据及取得时间。据此,张某以上述宣传画册中相关图片作为现有设计依据的主张,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第五,关于发件人为“XX办公转椅配件”、收件人为“xiangzun28”的邮件,一审法院认为,单凭该证据无法认定发件人与收件人之间的关系,也无法判断收件人的身份信息甚至该收件人是否真实存在,从而更无法判断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抑或说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况且互联网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和可修改性,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被改变或删除,并且不留痕迹,在吴某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且张某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亦无法采信该证据内容。综上,张某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均不能成立,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三、如若构成侵权,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如前所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认定为是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本案中,虽然张某否认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是结合吴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显示的相关订货单、报价单、张某个人银行信息及银行回单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且张某也不能对收取685元货款的事实作出其他合理解释,因此一审法院采信吴某提出张某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至于吴某还主张张某存在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其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张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吴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或张某因侵权获得利益以及可供参考的专利许可费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1.涉案专利是外观设计专利;2.侵权产品属于办公家具产品中的中间产品;3.侵权产品销售价格;4.侵权行为的形式为销售;5.吴某在本案中支出的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酌定张某赔偿吴某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此外,吴某起诉要求张某销毁生产模具、侵权产品和宣传资料的诉讼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该项诉讼理由和请求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限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吴某第ZL20153015××××.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限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含维权费用);3.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吴某负担人民币980元,张某负担人民币13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0元,由张某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期间,张某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2月5日作出的第348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涉案专利号为ZL20153015××××.5、名称为“椅背(888)”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吴某对该审查决定书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该无效决定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无效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审查结论错误。QQ空间的图片和时间存在改动的可能性,本案所涉QQ号码掌握在对方手中,对方完全有可能改动QQ空间的图片和时间。而且,QQ空间的内容向所有用户公开,需要设置“所有人可见”的权限,该权限设置的时间无法确定。吴某就该无效决定正在提起行政诉讼,该无效决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8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件,且为新形成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348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吴某据以起诉的本案ZL20153015××××.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据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吴某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吴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吴某;张某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邱永清审判员肖少杨审判员叶丹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宋薇薇书记员谢宜桐
    原代理专利侵权一审败诉,看谢晓阳律师如何力挽狂澜终审胜诉
    谢晓阳律师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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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外观被侵权怎么维权,谢晓阳律师亲办案例
    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器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罗某原审被告:罗某上诉人X器械(以下简称X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X器械(以下简称X亚公司)、罗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某承担事实与理由:1X卡公司已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应当中止审理2现有设计特征不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且涉案专利的设计空间较小,一般消费者会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不相近似一审法院在将被诉产品分别与现有设计、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时,标准不统一,一审认定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有误3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不合理陈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理由如下:1本案不应当中止审理;2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3X卡公司具有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一审判赔数额偏低;4X卡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超出了举证期限,不属于新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罗某述称,同意X卡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X亚公司未答辩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X卡公司、X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陈某ZL201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四轮推车;2X卡公司、X亚公司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3X卡公司、X亚公司、罗某连带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包括取证费、律师费等)共20万元;4X卡公司、X亚公司、罗某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某是名称为“四轮推车(R*8)”、专利号为Z**6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1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0日涉案专利现处于授权状态专利证书的简要说明记载,涉案专利产品用于老人购物、助行、休息,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X卡公司是于2015年4月1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加工产销一类医疗器械、康复器材X亚公司是于2015年4月1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产销一类医疗器械、康复器材2016年9月13日,陈某登录阿里巴巴,输入“***r”进行搜索,根据搜索所得进入“X器械”网站,网站上有“***IA及图”的标识该网站的“公司信息”栏目中有“X器械”的介绍,显示“业务类型:制造商主营产品:康复器材、轮椅、助步车、购物车、手推车”网页的“产品类别”栏目中展示了“新设计4轮助行器成人用滚轮助步器”产品图片,价格显示是“FOB价格(离岸价)40-50美元/套”,型号为“TR*”、“品牌名称***IA”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对上述网站内容出具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向陈某收取信息费用1190元陈某委托佛山市禅城区翻译协会就前述网页的英文内容翻译成中文,支付翻译费3380元一审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准许陈某的请求,向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调取了勘验笔录、佛知纠字(2016)第15号案庭审笔录、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四轮推车实物一辆上述材料显示,2016年9月16日,陈某向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X卡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6、名称为“四轮推车(R*8)”专利权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号为佛知纠字(2016)第15号2016年9月21日,罗某向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陈述,X卡公司于2015年12月开始生产T*2型号的四轮推车,2015年12月在网站上宣传,该产品生产成本单价8美元,利润单价约2美元,准备全部出口,没有在国内销售,库存约1100台根据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拍摄的照片显示,X卡公司制造的T*2型号四轮推车车架上印有“***IA”标识,并有已包装的库存产品2016年10月13日,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对佛知纠字(2016)第15号案进行口审,陈某提交了包括(2016)粤73民初267号民事裁定书在内的材料,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询问陈某“你方上次提出诉讼的型号是什么”,陈某回答称“(2015年10月20日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内容中显示的)型号为TNA-A8606、TRAO2KJ”在对被请求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进行侵权对比后,陈某询问X卡公司“(你们这款产品)销售出口还是内销?”X卡公司回答:“有出口有内销”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询问X卡公司“你们出厂的时候座位预留的位置有没有挂布袋?”X卡公司回答:“出厂没有客户可挂可不挂”另认定事实:一审法院曾受理(2016)陈某起诉X卡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2016年6月1日,陈某(作为甲方)与罗某(作为乙方)签署《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法庭起诉但不索赔,但乙方需支付甲方用于本次诉讼的律师费……元;二、乙方将此次起诉如属于侵权的产品不生产,不销售(另:甲方已有专利的不在本次诉讼内的产品也同样不生产不销售,具体产品待双方确认)”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粤73民初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陈某撤回起诉一审庭审中,将一审法院向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调取的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见本判决书附图)与涉案专利进行外观设计对比,陈某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整体构成近似X卡公司提供申请号为xx号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5月11日,抗辩称专利图片显示的把手、背靠、桌板、X型支撑架、脚轮为现有设计特征;提供申请号为2010**38X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5月11日,抗辩称专利图片显示的把手、背靠、桌板、X型支撑架为现有设计特征;提供申请号为2010**988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5日,抗辩称专利图片显示的把手、背靠、桌板、X型支撑架、车兜为现有设计特征,认为涉案专利主要设计特征为现有设计,在此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的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经对比,X卡公司、X亚公司、罗某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不相同也不近似,区别点主要在于:1制动闸形状不同;2制动脚踏形状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动脚踏是L型的形状,而涉案专利的制动脚踏是上窄下宽的水滴形状;3脚轮辐条数量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脚轮是5根辐条,而涉案专利是3根辐条;4座位的安装方式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座位是直接套接进去没有铆钉安装,而涉案专利的座位是铆钉安装固定;5X型支撑架形状不同,被诉侵权产品X型支撑架与车架横梁没有连接件连接,而涉案专利的X型支撑架与车架横梁还有一个连接件连接;6车架竖梁和横梁的连接方式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连接方式是T型,而涉案专利的连接方式是L型;7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自带置物袋,只是预留了可以挂置物袋的位置,而涉案专利显示有自带置物袋陈某回应称,外观设计适用于单独对比,不能将现有设计内容组合起来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没有明显区别,X卡公司、X亚公司、罗某陈述的上述区别点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观察到的部分另外,X卡公司提供Zl2012301222665号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下称对比设计),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对比设计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对比设计的专利授权公告日是2012年8月29日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对比设计进行对比,X卡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对比设计外观构成实质相同陈某认为,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区别点在于:1背靠的形状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背靠大致呈宽带状,而对比专利的背靠为中间宽两头渐小的开口状;2被诉侵权产品的竖梁与横梁之间没有支撑杆连接,竖梁与横梁之间夹角的弧度较大,而对比专利的横梁与竖梁之间有支撑杆连接并组成一个三角形状,竖梁与横梁之间夹角的弧度较小;3脚轮形状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脚轮有四根弯的弧形辐条,而对比专利的脚轮为三根横的辐条;4脚轮的大小比例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脚轮较小,而对比专利的脚轮相对较大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授权状态,陈某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外,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是,一、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使用现有设计;三、X卡公司、X亚公司、罗某是否有实施陈某所指称的侵权行为;四、X卡公司、X亚公司、罗某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涉案专利为推车,属于形状设计,主要由车架及脚轮组成,其中车架主体主要由左右两个大约呈“带尖角的L形”杆体由上而下倾斜设置,左右两杆体之间有一个X型支撑架连接,车架上设置有手柄、背靠、座位、袋状件,手柄设在车架上端,手柄下方有一环状刹车部件,支撑架左右两杆体的上端部连接有一背靠,背靠呈弧形且向后凹陷,车架中间设有长方型的平台座位,座位后方有一袋状件,车架下端部连接有四个脚轮被诉侵权产品是推车,与涉案专利为同类产品,可以作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对比经对比,两者外观相同之处是:1均由车架与脚轮组成,车架上设置有手柄、背靠、座位,支撑架下端连接四个脚轮;2手柄设在车架上端,手柄下方有一环状刹车部件,车架左右两杆体的上端部连接有一背靠,背靠呈弧形且向后凹陷,车架中间设有长方型的平台座位;3车架主体主要由左右两个大约呈L形的杆体由上而下倾斜设置两者外观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车架竖梁和横梁的连接点位置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竖梁与横梁的连接点位于横梁的大致中部靠前位置,竖梁折弯处较短,而涉案专利的竖梁与横梁的连接点位于横梁的前端,竖梁的折弯处较长;2被诉侵权产品X型支撑架与车架横梁没有连接件连接,而涉案专利的X型支撑架与车架横梁有一个连接件连接;3脚轮辐条数量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脚轮是5根辐条,而涉案专利是3根辐条;4被诉侵权产品的座位为套装连接,涉案专利的座位是铆接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各部分的基本形状与连接关系基本相同,前述的不同点2、3、4属于处在局部的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对于不同点1,一审法院认为,两者的竖梁和横梁的连接点位置虽然略有不同,但两者横梁与竖梁的形状及连接夹角的弧度相近似,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角度,应当认定亦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的差异影响至于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袋状件但有预留安放袋状件的位置,涉案专利座位前端有袋状件,X卡公司在回应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询问时亦表示预留位置可以安装袋装件,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有无袋装件不作为外观设计的对比范围X卡公司提供三份专利文件的照片,认为把手、背靠、X型支撑架、脚轮等构件为现有设计,涉案专利主要设计特征为现有设计,在此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的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一审法院认为,外观设计的对比是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是基于涉案专利的全部设计要素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设计内容进行对比,而并非依据外观设计的局部或者相区别部分的特征作出判断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角度,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使用现有设计的争议对比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相对于涉案专利而言属于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与对比专利为同类产品,可以作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对比将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对比专利进行对比,两者外观相同之处是:1均由车架与脚轮组成,车架上设置有手柄、背靠、座位,支撑架下端连接四个脚轮;2手柄设在车架上端,手柄下方有一环状刹车部件,车架左右两杆体的上端部连接有一背靠,支撑架中间设有长方型的平台座位;3车架主体主要由左右两个大约呈L形的杆体由上而下倾斜设置两者外观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背靠的形状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背靠大致呈宽带状,而对比专利的背靠为中间上下凸起的菱形状;2被诉侵权产品的竖梁与横梁的连接点位于横梁的大致中部位置,且竖梁与横梁之间没有连接件,而对比专利的横梁与竖梁的连接点位于横梁的尾部位置,且横梁与竖梁之间有支撑杆连接并组成一个三角形状;3脚轮形状及大小比例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脚轮有四根弯刀状的弧形辐条,脚轮较小,而对比专利的脚轮为三根横的辐条,脚轮在整车中的大小比例相对较大一审法院认为,背靠、横梁与竖梁占产品的体积比例较大,背靠形状不相同,横梁与竖梁连接的形式不相同,均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与对比专利的外观不相同也不相似X卡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现有设计,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关于X卡公司、X亚公司、罗某是否有实施陈某所指称的侵权行为,即X卡公司是否有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X亚公司是否与X卡公司有共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罗某是否存在协助X卡公司共同侵权行为的争议X卡公司确认有制造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一审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审理佛知纠字(2016)第15号案口审过程中,X卡公司确认对被诉侵权产品有出口有内销,由此可以表明X卡公司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在X卡公司的网站“公司信息”栏目中有“X器械”的介绍,表明X亚公司以自己名义与X卡公司共同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共同许诺销售行为陈某主张罗某将自有商标许可X卡公司使用,但于本案中没有提供罗某是否确实注册并取得涉案商标权利的证据由于罗某是X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证据表明其作为自然人进行了与被诉侵权产品有关的经营活动,虽然罗某自认申请了“***IA”商标并许可给X卡公司使用,仍不足以由此认定罗某帮助X卡公司实施侵权陈某认为罗某提供了银行账号供X卡公司使用也构成帮助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所称涉银行账号的相关内容显示在第一次提出诉讼的证据中,即该部分证据中的转账付款凭证,并不涉及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不能认定罗某提供了银行账号供X卡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综合前述,一审法院认定,X卡公司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X亚公司与X卡公司共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关于X卡公司、X亚公司、罗某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的争议X卡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陈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的勘验照片显示X卡公司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库存,X卡公司应当予以销毁X亚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X卡公司共同在网站上以自己名义展示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某存在帮助X卡公司侵权的行为,陈某要求罗某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陈某主张X卡公司存在重复侵权行为,即在第一次被起诉并和解之后再次侵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所谓重复侵权,应指侵权人在侵权状态消除后又重复侵犯同一客体陈某曾向一审法院提出(2016)粤73民初267号诉讼,之后因与X卡公司和解而撤诉,在《和解协议书》中虽然有“乙方将此次起诉如属于侵权的产品不生产,不销售(另:甲方已有专利的不在本次诉讼内的产品也同样不生产不销售,具体产品待双方确认)”的约定,但所指向的“甲方已有专利的不在本次诉讼内的产品”的内容没有进行确认,不能由此直接认定本案侵权产品应纳入双方《和解协议书》限定范围之内;同时,陈某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及本案庭审中均确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型号、外观与《和解协议》所涉的产品型号不同、外观略有修改,即前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侵权产品并非相同产品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X卡公司实施案涉侵权行为属于重复侵权陈某于本案中请求在法定范围内酌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考虑,X卡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显示有较大的经营规模,X卡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参考X卡公司自认的制造成本单价以及网站上显示的销售单价,并考虑陈某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及委托代理律师出庭,支付了相关费用,综合确定X卡公司向陈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X亚公司以自己名义与X卡公司共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应当就X卡公司向陈某赔偿的经济损失中的部分进行连带赔偿对于陈某超出前述数额部分的请求,因依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X器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陈某专利号为Z**6、名称为“四轮推车(R*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X器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陈某专利号为Z**6、名称为“四轮推车(R*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三、X器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X器械对前述债务中的2万元向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陈某负担1075元,X器械负担3225元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X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据1为美国展会官网信息(及翻译),证据2为美国一在线新闻网站对****的产品(****”的公开介绍(及翻译),证据3为美国一购物网站对“”产品的介绍(及翻译)X卡公司认为该三份证据均披露了相关现有设计,拟证明被诉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特征,并据此来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陈某质证认为,取证单位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取证电脑不清洁,且该三份证据均是未经过公证的域外证据,该三份证据均违反法定程序互联网证据容易篡改,且三份证据披露相关信息的时间均不确定,所显示的图片也只是一个侧视图,没有披露六面视图的设计特征,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X卡公司已明确相关证据不作为现有设计抗辩,而仅作为涉案专利设计空间及保护范围的限制,但以上证据仅披露了同一产品的同一面视图,从该视图无法得知产品的全部外观设计特征,特别是设计细节特征,且某一设计并不能代表惯常设计,故以上证据无法证明被诉设计具有惯常性,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3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一、关于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本案中,X卡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早已超出一审答辩期,且其并未提交能够证明本案有中止诉讼的必要的相关证据,本案不应当中止诉讼故X卡公司关于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轮椅,为相同种类产品,可将二者进行比对经比对,二者相同之处在于:1均由车架、背靠、坐垫、支架和脚轮组成;2车架由竖梁和横梁构成,竖梁位于横梁之上,竖梁下半部向前弯折与横梁相连接,横梁后端向下弯折,左侧横梁中部靠前位置均设有一扁圆形敞口盒子;3车架顶端两侧分别设有一把手,把手整体呈水平的圆柱形,把手下方各有一环状刹车部件;4车架左右两杆体的上端部连接一背靠,背靠呈向前弯曲的弧形,背靠上侧中间位置略微向上凸起,下侧呈水平直线型;5车架中间水平位置设有长方形坐垫,坐垫中间位置均有一长条形抽绳;6坐垫下方设有“X”形支架与车架相连接,车架底端设有四个脚轮二者不同之处在于:1车架竖梁与横梁的连接点位置不同,被诉产品的连接点位于横梁的中部靠前位置,涉案专利的连接点位于横梁的最前端;2脚轮辐条数量不同,被诉产品的脚轮辐条为5条,涉案专利的脚轮辐条为3条;3涉案专利坐垫两端均匀分布有圆形铆钉,被诉产品无此设计;4“X”型支架与车架的连接方式不同,被诉产品的支架直接与车架横梁的突出结构相连,涉案专利的支架通过连接件与车架横梁相连;5制动脚踏形状略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X卡公司据此上诉称,被诉产品的诸多设计特征属于现有设计,不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被诉产品的个别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被披露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但并不代表现有设计特征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就不具有影响在进行相似性判断时,还是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将被诉产品的全部外观设计特征一并考虑在内上诉人所谓应把已被在先设计披露的设计均排除在外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通过前述比对可知,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车架、把手、背靠、坐垫、支架、脚轮的设计上均大致相同,其区别仅在于竖梁与横梁的连接点位置、脚轮辐条数量、坐垫铆钉、制动脚踏形状的设计,差异细微,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构成相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X卡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X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X器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邱永清审判员喻洁审判员肖海棠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陈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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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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